2009年12月10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将于2010年3月1日正式施行。上海市环保局宣布,目前已拟定了《条例》的实施意见,待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中小型饮用水水源纳入保护
2010年后黄浦江上游以外的其他饮用水水源将承担全市约70%的供水量,陈行水库已经投入运行多年,其他饮用水水源的建设和开发正在进行。因此,今后饮用水保护范围从原来的黄浦江上游拓展为全市所有的饮用水水源,包括规划的四大饮用水水源(青草沙、陈行水库、崇明东风西沙、黄浦江上游)。
此外,计划2015年前关闭所有中小型饮用水水源地,完成本市供水集约化目标,实现饮用水源集中保护和有效保护。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级管理
根据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并可视实际保护需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划定一定范围的准保护区。”目前,本市四大重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技术方案已完成,报市政府批准后将与《条例》同步实施。
由于一级保护区区域面积相对较小,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最为关键,规定“除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外,本市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进行任何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对水源二级保护区,将组织建设污水收集管网。对水源准保护区,规定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本市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要求。
强化码头船舶污染防治
目前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仍设有较多码头和含浮吊船。货物在码头装卸过程中,时常发生散落水体的现象,特别是危险品的散落将会严重污染周围水体,影响饮用水安全。因此规定“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品装卸码头。”对普通的码头,要求“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污水纳管以及防止货物散落水体等污染防治措施”。
另外,黄浦江、长江作为本市航运的两大“黄金水道”,航运功能发达,危险品货物运输船舶较为频繁,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带来严重威胁。《条例》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等级,分别作出禁止通行和限制通行的规定,并明确了船舶通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具体污染防治要求。
考虑到黄浦江和长江属于水上交通的重要通道,禁止船舶在所有的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通行尚不具备条件,因此,《条例》在保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同时,统筹考虑了船舶运输的需要,将船舶禁止通行的范围限定在青草沙、陈行水库、崇明东风西沙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强化监测执法和应急管理
根据规定,将由环保、水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进行实时监测,并建立水质监测信息系统,对原水供水企业,也明确要进行水质实时监测。
此外还规定了本市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发生后各相关单位的应急工作程序,明确事故单位向环保部门或者应急联动机构报告,由市应急联动机构或者市环保部门启动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明确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备用水源或者采取其他饮用水应急供应措施,以确保市民饮水安全。
建立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制度
记者获悉,根据规定“本市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制度”,并要求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等相关制度,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区实施财政补贴,以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的协调发展。
目前,青浦、松江等7个区已经获得2009年度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下一步还将进一步扩大生态补偿的覆盖范围。
此外还规定“鼓励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企业,以及运输危险品的船舶投保有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通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一经济手段,充分发挥其风险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提高危险品运输船舶和企业的防污染管理水平,降低污染事故发生后的污染赔偿风险。目前,市环保局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