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3月1日起施行。新修条例将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实行分级保护,对违禁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条例规定,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市、县(区)人民政府将向社会公告划定的保护区,在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条例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条例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中增加了三条: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直接埋入地下;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条例对相关条款的处罚幅度作了调整,旧条例最高处罚10万元罚款,不附带其他处罚。新条例中,最高处罚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停产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