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减少6种温室气体GHG(CO2、CH4、N2O、SF6、PFCs、HFCs),特别是CO2的过量排放,1992年,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在美国纽约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12月,第三次缔约国会议在日本京都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并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在《公约》附件一中为所列的39个工业发达国家分配了具体的减排量指标。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不分担这项减排义务。
在《京都议定书》中分别确定了联合履行(JI)、清洁发展机制(CDM)和国际碳排权交易(IET)3种办法,帮助发达国家实现其减排目标,同时也可以帮助发展中国家(东道主)在国际销售碳排权交易中获得资金和技术,有助于自己的可持续发展。这种全球性的温室气体减排的灵活机制,统称为清洁发展机制(CDM)。
我国应该抓住这个CDM机遇,并充分利用好,使其成为我国吸引技术含量高、结构更合理的外商直接投资的新渠道,在实现我国温室气体的大幅度减排过程中,促进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其所涉及的行业主要是钢铁、水泥、化工等重化工业,以及以燃煤电厂为主的能源工业。
同时,我们必须意识到,2012年以后,我国很可能也要承担一定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那时国家政策或有相应调整,可供出售的减排额度可能会减少。另外,随着其他发展中国家及我国许多企业逐渐熟悉CDM项目的运行操作,万一出现竞相抛售的情况,势必引起国际行情波动,从卖方市场转变成买方市场。所以说,CDM项目或碳交易的收益是有一定时期局限的,对我国则更是这样,一定要尽早抓住这个机遇。(高长明)
来源:中国建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