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M项目的由来
2002年世界可持续发展首脑会议一致明确了可持续发展的三大支柱:社会公正、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意思是说这三大支柱,缺失任何一项,社会就不可持续发展,甚至会走向其反面。实际上,为了应对6种温室气体GHG(CO2、CH4、N2O、SF6、PFCs、HFCs),特别是二氧化碳CO2过量排放而导致的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必须全球各国共同努力协作;于是在联合国设立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并于1991-1992年间举行了6次会议;经过各国间艰难的谈判与协商,1992年5月9日在美国纽约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UNFCCC。当时全世界186个国家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公约缔约国会议(COP)是《公约》的最高机构。
1997年12月第三次缔约国会议在日本京都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简称《京都议定书》KP1997。之后,绝大多数《公约》缔约国都签字并批准了《京都议定书》,我国也是其中之一。《京都议定书》已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其中规定了《公约》附件一所列的39个工业发达国家为实现全球温室气体(GHG)减排应承担的义务;即这些国家在第一承诺期2008~2012年间,必须实现将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并且对每个国家都分配了具体的减排量指标。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不属该39国之列,可以不分担这项减排义务。
因为发达国家的工业技术均已发展到了较高水平,减排温室气体的技术难度较大,成本很高;而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因其工业技术水平较低,温室气体减排的潜力大,难度小,成本低得多。因为温室气体是全世界流动的,其对气候的不利影响是作为一个整体的全球性问题来考虑的。所以在《京都议定书》中分别确定了联合履行(JI)、清洁发展机制(CDM)和国际碳排权交易(I ET)三种办法,帮助发达国家实现其减排目标。同时也可以帮助发展中国家(东道主)在国际销售碳排权交易中获得资金和技术,有助于自己的可持续发展。这种全球性的温室气体减排的灵活机制,统称为清洁发展机制(CDM)。显然,CDM项目是一种双赢的合作机制,它一方面为发达国家的减排途径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和经济性,同时又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获得额外资金和先进技术的机遇。
来源:中国建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