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
建材工业是发展循环经济、实现“三废”综合利用的主要产业。自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开始,我国就已开始利用工业废渣制造水泥产品,矿渣、粉煤灰、煤矸石、电石渣、钢渣、磷渣、铜渣、赤泥、糖渣、排烟脱硫石膏等相继进入水泥生产领域,不但用作水泥混合材,还用作了水泥生产配料。在消纳城市生活垃圾、工业有毒有害污染物和可燃废弃物等研究利用方面,目前我国已有北京水泥厂等企业做出了大胆尝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但与一些先进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现本报刊登的我国著名水泥专家、中国水泥协会高级顾问高长明的署名文章《欧盟消纳可燃废物与城市垃圾的新动向》,对欧盟各国政府就消纳可燃废物与城市垃圾制定的标准法规作出详尽的介绍,对各国水泥工业利用工业和城市生活废弃物替代燃料的现状和优势,以及其中的新动向、新技术作了剖析,并且对我国水泥工业消纳可燃废物与城市垃圾的可行性进行了全面分析,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宝贵建议。文章对我国中央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战略决策,各地水泥行业企业高效、经济、安全地消纳社会可燃废物与城市垃圾,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发展循环经济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欧盟消纳可燃废物与城市垃圾的新动向新决策
欧盟各国对待全社会———工业、农业、服务业和居民生活各种废弃物的基本策略是,首先是要求企业和居民在生产与生活过程中尽可能地少产生或不产生废物;其次是对那些不可避免的废物(例如废金属等)则要求各行各业都要尽可能地回收循环利用;再次是对一些尚无法回收再利用的废物则由政府引导,采用市场运作方式,设法妥善处置之。各国都颁布了相关的法律和规章,保证上述基本策略的实施。
在那些目前尚无法回收并按原用途、原成分、原性能循环利用的废物中又可分为无机和有机的两大类,前者如粉煤灰、矿渣、夹层石、硫酸渣等,因其中不含有害环境的元素或成分,大都可以直接用于建材业或建筑业,妥善地消纳掉;而后者是含有若干有机质的废物,因其中多少都含有一些可燃质和某些有害成分,故又称为可燃废物。这就是本文所讨论的对象。
所谓可燃废物种类繁杂,固体的有:废塑料、废纺织品、废地毯、废纸、废玻纤、废橡胶、废轮胎、废服装、废家具、废皮革、城市生活垃圾、下水污泥、动物骨肉,医疗废物等;液体的有:废机油、焦油、酸碱渣液、废油墨、石化废液、化工废液、石腊液、沥青渣液、废油漆涂料、废溶剂等;气体的有:垃圾填埋场沼气、化粪池沼气、燃气化炉气体等。
过去30多年欧洲诸国处置消纳可燃废物与城市垃圾的主要技术路线有两条,一条是采用机械与生化方法,以填埋为主,辅以厌氧堆肥和制造再生固体燃料(RDF);另一条是采用焚烧与热裂解方法,以焚烧发电为主。据有关资料统计,2006~2007年,西欧和北欧可燃废物与生活垃圾的所谓无害化处置率已达98%以上,其中填埋占40%、焚烧炉占18%、水泥厂占11%、堆肥占10%、制造再生固体燃料占18%(其中有一部分供水泥厂用),其他占3%。同时,日本的上述处置率为100%,其中焚烧发电占85%,填埋、堆肥和其他各占5%。
欧盟和日本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原本以为他们这样做就可以妥善地解决可燃废物与生活垃圾的处置消纳问题了。
然而延续到上世纪90年代后期,欧洲和日本却相继发生了几起废物(垃圾)填埋场渗透液泄漏事故,以及日本垃圾焚烧炉残渣和飞灰的净化再处置难题。于是他们一方面修订并大幅提高了填埋场的防渗漏标准和技术规范;另一方面日本在2002年推出了“生态水泥”(JISR5124)新标准,企图把每年约250万吨的垃圾焚烧炉灰渣制造成水泥,解决其对环境的二次污染隐患。
这样又经历了6~8年,欧盟和日本都发现他们分别采取的两种不同的补救措施成本太高,收效不大,最主要的是不能根治二次污染之隐患。经过慎重而痛苦的反思和论证,自2007年至今,德、英、丹、荷、挪等国终于相继作出了新决策,而且已经开始付诸实施。那就是不再新建可燃废物与城市垃圾填埋场和焚烧炉厂;今后所有新产生的可燃废物和垃圾都要采取其他的更安全更经济的方法,尽可能地全部即时处置,一步到位,消纳干净,不留后患,尽量少用或不用填埋场和焚烧炉。有关的法规也正在研讨修订之中。
于是人们的目光很自然地被引导到厌氧堆肥、再生固体燃料制造和开发可再生能源及生物燃料等方面,同时对水泥工业消纳可燃废物与城市垃圾的前景也颇为看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