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及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工信〔2023〕26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的决策部署,规范深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培育一批优质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高质量推进深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23〕5号)等相关要求,结合实际,现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扶持计划操作规程》,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2024年8月12日
(联系人:朱先生,联系电话:0755-82975806)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中小企业数字化
服务商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及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工信〔2023〕26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的决策部署,规范深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扶持计划(以下简称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培育一批优质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高质量推进深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根据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是指为深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提供解决方案、产品和服务的企业或机构。数字化解决方案和产品主要包括提供与企业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云服务,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以及咨询诊断等服务。
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包括综合型服务商和非综合型服务商。综合型服务商是指在资源整合、系统集成、生态协同等方面具有较强综合数字化服务能力的数字化服务商;非综合型服务商是指在特定细分行业具有较深的行业知识积累和较为完善的数字化服务能力,或在经营管理、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仓储物流、运维服务等特定环节或场景有较强数字化服务能力的数字化服务商。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的组织实施,遵循公开透明、程序规范、条件明确、能力优先、绩效优先的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项审计、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定期评价的管理要求。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本操作规程由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以下简称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负责组织实施,
(一)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和支出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形式审查、专项审计、专家评审、征求意见、制定扶持计划、公示及处理申诉、办理资金拨付流程等工作;
(二)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条 结合工作实际,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完成项目受理、审核等过程中的事务性与辅助性工作。
第三章 扶持方式、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 扶持计划对项目的扶持方式为事后资助,即每年度遴选一批优质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对其助力本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任务完成情况给予扶持。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根据市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确定当年度项目扶持资金总量。
第七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负责组织开展优质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遴选评定。综合型服务商和非综合型服务商遴选按照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如营收规模、资质荣誉、成长性等)、服务能力(如产品数量、企业人数、创新能力等)、服务绩效(如服务企业数量、服务金额、服务成效等)、让利优惠(如服务商给予折扣优惠情况等)、加分项(如参与深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情况、申报材料等)等要求进行评定。
第八条 对符合遴选评定要求的综合型服务商,按其评审时的得分情况确定拟扶持金额。得分情况分为60—70分(含下限,下同)、70—80分、80—90分、90分以上四个等级,对每个等级的综合型服务商分别予以最高不超过100万、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奖补。
对符合遴选评定要求的非综合型服务商,按其评审时的得分情况确定拟扶持金额。得分情况分为60—70分、70—80分、80—90分、90分以上四个等级,对每个等级的非综合型服务商分别予以最高不超过50万、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奖补。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九条扶持计划申报条件如下:
(一)综合型服务商应当符合以下申报条件:
1.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实际从事经营活动3年及以上的企业或机构;
2.生产经营正常,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在深圳市内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相关业务的人员不少于1000人;
4.上一年度服务深圳市内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相关业务收入3亿元及以上;
5.上一年度服务深圳市内中小企业数量不低于2000家;
6.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系统集成、生态协同等方面综合数字化服务能力,整合生态的数字化服务商产品数量不少于2000项。
(二)非综合型服务商应符合以下申报条件:
1.在深圳市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机构;
2.生产经营正常,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在深圳市内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相关业务的人员不少于30人;
4.上一年度服务深圳市内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相关业务收入800万及以上;
5.具备较强的技术研发、项目实践能力,产品或服务具有核心竞争优势,产品纳入国家信创产品目录或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关材料;
6.有成熟的应用案例,具备在特定细分行业具有较深的行业知识积累和较为完善数字化服务能力,或在经营管理、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仓储物流、运维服务等特定环节或场景有较强数字化服务能力。
第十条 扶持计划申报材料如下:
(一)深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扶持计划申请书纸质原件;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属新版本“三证合一”证照,且已关联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交);
(三)申报单位近3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复印件);
(四)“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下载的信用报告;
(五)申报单位服务基础条件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近一年单位缴纳社保清单、研发投入占比、上市情况等材料;
(六)申报单位资质荣誉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专业资质、体系认证、政府荣誉、财政资助、社会组织评级等市级以上资质荣誉;
(七)申报单位上年度服务项目及实施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合同清单、发票、企业满意度评价、数字化公益服务等材料;服务本市“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名单及相关服务项目材料;服务深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材料;产品优惠方案和让利优惠承诺函等相关材料;
(八)申报单位数字化服务解决方案和产品、知识产权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典型解决方案、产品清单、纳入国家信创产品目录、专利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相关材料;
(九)关于项目实施情况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扶持计划组织实施的工作程序与内容如下:
(一)组织申报。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应严格按照本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年度扶持计划的申报指南,并在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及官方网站统一对外发布;申报指南应根据本操作规程明确项目实施起止期限、扶持条件、受理时间、申报材料要求和审核程序等内容。
(二)项目申报。申报单位应根据本操作规程要求,在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在线填写扶持计划申请书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三)形式预审。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按照申报指南的相关规定,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扶持计划申请书以及相关申报材料,进行材料齐全性和内容合规性的形式预审;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作出形式预审意见,对材料齐全性或内容合规性存在问题的申报材料,向申报单位一次性告知补齐或修改意见以及再次提交的时限要求。
(四)窗口受理。申报项目通过形式预审后,申报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市民中心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提交项目申请书等相关纸质材料。
(五)专项审计。根据工作需要,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委托经政府采购服务中标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据审计相关规定对申报单位是否符合资助条件等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六)专家评审。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采取书面评审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评分,并视情况对申报单位实施的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并做好核查记录。
(七)征求意见。对于通过专项审计和专家评审的项目,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对申报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否经营正常等情况进行查询或征求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八)制定扶持计划。对通过上述审核程序的项目,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根据扶持标准、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以及专家评审报告评定的情况等情况,拟定当年度扶持计划。扶持计划应当包含申报单位和拟扶持金额。
(九)社会公示。对拟定的当年度扶持计划,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服务商名称、拟扶持金额等。公示期间,包括申报单位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扶持计划存在异议的,均可向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提出。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应对被异议的服务商展开复审与调查,将调查核实情况反馈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十)下达扶持计划与拨付资金。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下达扶持计划,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扶持资金的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根据下达的扶持计划拨付资金前,发现下列情形,可以撤销项目、终止资金拨付:
(一)申报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拨付凭证的;
(二)发现申报单位出现经营异常情况,且有可能影响财政资金安全和财政资金绩效的;
(三)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认为需要终止资金拨付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应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视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单位提供的服务案例开展现场核查;核查结果作为项目后续资金预算安排以及相关政策措施调整完善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获得扶持资金的申报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财政、审计部门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五条 申报项目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扶持:
(一)申报单位实际情况与扶持计划申请书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同一事项已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扶持的(政策允许的除外);
(三)申报单位实际情况与项目申报承诺书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扶持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申报项目不符合本操作规程所列各有关规定,以不正当方式取得扶持计划资助资金的,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应撤销扶持项目,向申报单位追缴已取得的全额扶持资金及其孳息,并与市财政国库系统对账。
第十七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申报单位以及为扶持计划提供事务性、辅助性、专业化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第三方机构的各相关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扶持计划的申请受理与审查核准工作中,如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违规违法行为,非法骗取和侵占专项资金,造成的专项资金损失的,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应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严肃处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所述扶持计划申请书等相关文件,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操作规程自2024年8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