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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采纳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05-06 来源: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类型:产业分析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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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读:

近期,我局就《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深圳政府法制信息网及我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了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14条,我局对其中的合理建议进行了吸收采纳。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第十三条规定,现就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集到的公众...,软件,网络,设计,工业设计

  近期,我局就《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深圳政府法制信息网及我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了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14条,我局对其中的合理建议进行了吸收采纳。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第十三条规定,现就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集到的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予以说明(详见附件)。

  感谢对我局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附件: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表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5月5日

  附件

  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表

序号

反馈单位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1

深圳市黄金珠宝首饰工业设计研究院

1.建议将第十四条(四)“各类设计开发软件和仪器设备等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改为 “各类设计开发软件和仪器设备等原值不低于1200万元”。

理由:每个行业的研究设备都有所不同,建议降低要求;

2.建议将第十六条(二)“完成市级以上研究课题不少于2项”改为“完成市级以上研究课题不少于2项或完成主导或参与两个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定工作”。

理由:课题应包括参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定。

部分采纳。

1.已修改为“各类设计开发软件和仪器设备等原值不低于1500万元”;

2.鼓励参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订,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创建工作指南》(以下简称《工作指南》)中要求“完成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不少于5项”,参照保留市级课题相关条件,不以标准替代。

2

深圳市工业设计行业协会

1.关于第十四条(四)项“各类设计开发软件和仪器设备等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建议降低标准。

理由:研究院的建设核心是轻资产建设,不需要这么多设备的投入。硬件投入条件过高,容易重复建设和投入。研究院的核心是人力的投入,建议把人力薪资的投入纳入考核指标,而非仅仅是硬件。

2.建议删除第十五条(四)“已建设集合作品发布、需求提供、竞价撮合、在线交易等功能的工业设计网络交易平台”。 

理由:研究院不是对接甲方和乙方的设计平台,研究院没有必要建设此项内容。

3.建议调整第十六条(三)“完成业内公认的高水平设计开发项目每年不少于1项,并产生积极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相关表述。 

理由:“业内公认的高水平设计项目”无法定义标准,建议此条调整,明确标准。

4.建议调整第第十七条“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及培育对象建设过程中,如出现严重影响进展的重大事件或因不可抗力等因素,确需对建设方向、股权架构、主要负责人等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向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核实情况基础上,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变更批复,未经核准的,不得实施变更”表述。

理由:建议市场化允许机制,不能管制太死,可以约定大股东和核心创始人,不需要约束所有股东,一个公司运作股东变革和退出是很正常的经营手段,不能每次股东变革都需要审批才可进行,行政审批不能代替市场运作,否则效率就会非常低了。

部分采纳。

1.已修改为“各类设计开发软件和仪器设备等原值不低于1500万元”;

2.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作指南》中明确要求建设工业设计网络交易平台,酌情修改为“已建设具有在线交易功能的工业设计网络平台”;

3.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作指南》采用“业内公认的高水平设计”说法,保持一致,后续将在综合评审环节由行业专家判断设计水平;

4.已删除“股权架构”“主要负责人”相关内容,修改为“如出现股权架构变更、主要负责人变化等重大事项,应当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备”。

3

浪尖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1.关于第七条第三点,建议取消“原则上同一行业只确定一个研究院培育对象”的要求。

理由:因为本着“成熟一家,申报一家”的原则,应该允许后知后觉,但软硬件条件更好,研究能力更强,且更加对行业有贡献的机构后发进入。虽然国家级认定有这个要求,但是站在地方角度考虑,允许竞争才会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2.第十一条中培育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建议增加至4年。因为省部级课题的研究周期通常为2年,如果没有结题的话,就无法满足认定标准。所以,放宽1年,更加合理一些。

3.建议将第十四条的“达到....基础研究能力”改为“达到以下基础能力和基础条件”。因为内容中的4条,不仅包括“能力”,还包括“条件”。

4.建议将第十四条的第一条中,明确不少于多少名专家组成的管理和咨询团队。如果没有量化要求,很难统一操作和认定。(建议7名以上,包括但不限于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

5.同样是十四条,增加新的“基础研究能力”对应的要求,包括承担工业设计基础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课题的能力。

6.第二十四条的资金资助,建议在管理办法中明确额度和比例关系,便于实际操作。

部分采纳。

1.已删除“原则上同一行业只确定一个研究院培育对象”;

2.课题研究一般当年立项、当年结项,且可同期进行,不作修改;

3.已将第十四条“基础研究能力”改为“基础研究能力和条件”;

4.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作指南》,行业领军型专家不在数量,而在于业内权威性、号召力,不作修改;

5.第十四条中关于行业领军型专家、人才比例、设备原值等均是对“基础研究能力”的具体化表述,因此不作修改;

6.第二十四条资金资助额度、比例在《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圳市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中已明确。

4

深圳大学

1.建议将第十四条的“基础研究能力”改为“基础条件”,并将其置于第十三条“运行形态标准”的前面。

理由:能力应体现在:可承担******,可做*******事。目前的第十四条里面的内容更多强调的是“条件”而非“能力”。

2.增加新的“基础研究能力“条目,内容标准建议如下:

(1)可从事工业设计关键共性技术研究;

(2)具备承担行业内重要基础性研究课题的能力;

(3)具备从基础研究到技术应用的科技转化能力。

部分采纳。

1.已将第十四条“基础研究能力”改为“基础研究能力和条件”;

2.已在第十三条(三)增加“具备从基础研究到技术应用的科技转化能”;第十四条中关于行业领军型专家、人才比例、设备原值等均是对“基础研究能力”的具体化表述,因此不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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