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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2022年上半年工业企业扩大排产生产奖励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29 来源: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类型:产业分析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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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读: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22〕28号)中“鼓励工业企业扩大排产生产”的相关政策条款,我局制定了《2022年上半年工业企业扩大排产生产奖励项目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系统,工业,信息化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22〕28号)中“鼓励工业企业扩大排产生产”的相关政策条款,我局制定了《2022年上半年工业企业扩大排产生产奖励项目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4月29日

  2022年上半年工业企业扩大排产生产奖励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工业企业在守住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底线的前提下,加大2022年上半年排产生产力度,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22〕2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工业企业2022年上半年扩大排产生产奖励项目的申报、奖励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2022年上半年工业企业扩大排产生产奖励项目实行自愿申报、政府审定、社会公示、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

  第四条 获得2022年上半年工业企业扩大排产生产奖励项目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的工业企业法人以及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作法人单位的本市(含深圳特别合作区)工业企业。

  (二)2022年上半年工业总产值超过2亿元且产值增速不低于10%的工业企业(数据以市政府相关部门核定的企业1-6月数据为准)。

  (三)申报单位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照有关规定不予奖励。

  第五条 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企业,按其上半年产值增量的1%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章 申请和奖励程序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实施细则发布申请指南,明确申报时间、办理流程等事项。申报单位应当按照申报指南要求,通过指定的申报途径申报,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书面申报书。

  第七条 本项目所需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书、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初审。对形式初审合格的企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发市政府相关部门对数据一致性进行复审,确保与企业报送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数据保持一致。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复审结果和项目扶持计划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规模,拟定奖励方案,并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书面提出,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调查。经调查情况属实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重新审核,并将调查结果告知异议人。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奖励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奖励计划。项目单位按要求办理请款手续后安排资金拨付。

  为保障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资金安全性,受资助单位在专项资金拨付前出现经营异常、破产等与原定绩效目标偏离的情况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拨付凭证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以取消或者暂不拨付财政资金。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编报资金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加强对奖励项目资金的跟踪监控和后期管理并开展绩效自评,发现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如实申报,并自觉接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追回全部资金并与市财政国库系统对账,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在资金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4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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