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规划先行污泥处理设施必须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投入运行。
污泥处理处置是城镇污水处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在城镇污水处理厂新建、改建和扩建时,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强调规划建设的同步,也是本技术政策的重点。
根据技术政策的有关规定,污泥处理处置规划应纳入国家和地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并结合当地实际,与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土地利用等相关专业规划相协调。在建设时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鼓励将若干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集中处理。
今后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将必须统筹兼顾污泥处理处置,减少污泥产生量。同时,各地要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规划污泥产生量,合理确定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规模;近期建设规模,应根据近期污水量和进水水质确定,充分发挥设施的投资和运行效益。
强化监督管理 地方各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对污泥土地利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BR> 针对以往污泥处理处置监管缺位的问题,技术政策对政府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的职责做了明确规定:国家和地方相关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行的监管;加强对污泥土地利用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加强对填埋场的监督和管理。
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营单位则应保障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其中,填埋场运营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定期对污泥泥质、填埋场场地的水、气、土壤等本底值及作业影响进行监测。污泥土地利用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定期对污泥产品土地利用后的环境质量状况变化进行评价。污泥焚烧运营单位应定期对污泥性质、污泥量、排放废水、烟气、炉渣、飞灰等进行检测。污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者需对产品的性质和数量进行监测和记录。
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运输单位和各污泥接收单位则必须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并定期将记录的联单结果上报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同时还要建立完备的检测、记录、存档和报告制度,并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及其副产物的去向和用途进行跟踪和报告,相关资料至少保存5年。
统一技术路线 因地制宜确定污泥处置方式<BR> 以往,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路线的不统一造成了很多建设运营方面的混乱,此次技术政策就对污泥处置的技术路线做出明确:应综合考虑污泥泥质特征、地理位置、环境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因地制宜地确定污泥处置方式。鼓励采用土地利用方式处置符合标准的污泥。污泥土地利用主要包括园林绿化、土地改良、农用等,泥质不但应符合相关标准,还需进行场地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估,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能使用。
国家鼓励大中城市将符合标准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并优先列入政府采购名录。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推广污泥建筑材料利用。不具备土地利用和建筑材料综合利用条件的污泥,可采用填埋处置。国家也将逐步限制未经无机化处理的污泥在垃圾填埋场填埋。
保障资金来源 污水处理费应包括污泥处理处置运营成本,并可通过财政补贴等途径落实污泥处理处置费用。
这一技术政策对制约污泥处理厂建设和长期稳定运营的关键问题,即资金的保障也做出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水平,污水处理费应包括污泥处理处置运营成本,并可通过财政补贴等途径落实污泥处理处置费用,确保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正常稳定运营。”“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对于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和设备,按规定给予财政和税收优惠;鼓励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污泥处理处置,建立多元化投资和运营机制。”
在当前污泥问题日趋严重、污泥处理需求明显加大的情况下,如果资金来源得到保证,污泥处理处置成为一个产业的前景将十分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