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政府批准同意了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交通厅《关于在全省部分运输车辆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有关问题的请示》,决定在陕西省部分运输车辆上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本次安装的范围控制在营运客车(不包含城市公交车辆和出租汽车)、半挂货车、重型货车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范围内。
据了解,安装记录仪工作的第一阶段从2005年4月开始,计划用半年时间,首先在核定座位数为19座以上(含19座)营运客车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范围内开展。待条件成熟且相关管理措施完善配套后,再行全面推广;2005年7月1日后,对新购从事营运的19座以上(含19座)客车(不包含城市公交车辆和出租汽车)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安装行驶记录仪的,交通、公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营运及安全准运手续,车辆不得进入运输市场。
为保障广大经营业主的利益,确保此次安装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陕西省实际,本次记录仪安装工作将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确定3至5种品牌的汽车行驶记录仪供相关运输企业、车辆业主自行选择。同时已报请省物价部门建议对汽车记录仪产品安装实施最高限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