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随着国家对水泥行业节能减排要求越来越高,清洁发展机制(CDM)也引起了一些水泥企业的关注,有关清洁发展机制(CDM)在很多媒体上也有相关报道。
事实上,清洁发展机制(CDM)对我国一些企业来说是比较陌生的,清洁发展机制(CDM)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提出的《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一种灵活履约机制,是《京都议定书》中核心的3种机制之一,也是惟一与发展中国家密切相关的机制。CDM的核心是通过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的项目级合作,实现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转让与获得。CDM允许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投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利用由此产生的经认证的减少排放量来部分履行其在《京都议定书》中承诺的限制和减少的排放量。简而言之,有益于温室气体减排和温室气体回收或吸收的项目都有潜力成为CDM项目。
据调查,在我国,最有潜力成为CDM项目主要存在于电力部门,占总潜力的50%,很多小水电站作为CDM项目得到批准。钢铁和水泥工业各占总潜力的10%,化工业占5%.而对水泥行业来说,CDM项目主要是利用水泥窑纯低温余热发电技术将余热回收发电,将这些电能用于企业生产,减少向电网外购电量,换言之就是减少燃煤发电厂产生的CO2排放量。按照CDM的规定,这部分减少的CO2排放量可以在国际碳排交易市场中出售,赚取额外的资金收益。如今,我国水泥行业余热发电项目建设层出不穷,如果企业在余热发电项目开展初期,就考虑与CDM项目同步开展,这样既能节省资金、提高企业效益,又能达到减少排放、保护环境的目的。
据统计,截止目前,我国水泥行业已有4个水泥余热发电CDM项目通过了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EB)注册,这4个CDM项目分别为:新汶矿业集团泰山水泥废热回收项目、昌江华盛天涯水泥有限公司、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水泥厂、甘肃祁连山水泥厂。以新汶矿业集团泰山水泥废热回收项目为例,该公司水泥余热发电采用蒸汽/闪蒸复合发电技术,充分利用熟料煅烧生产时排放的大量废气进行余热发电,形成了独特的煤炭生产——水泥制造——余热发电一整套的产业链。国家发改委于2006年1月11日批准该项目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泰山水泥余热发电项目设计装机容量13.2MW,年发电量约1亿千瓦时,能够供给水泥生产线30%的电力,不仅大大降低了水泥生产成本,而且每年还可以减排CO211万吨,节约标准煤5万吨,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十分明显。
正像一些媒体所形容的,CDM究竟是不是“天上掉馅饼”?事实上,国外企业购买减排额度是出于减排义务的压力,而通过CDM所需减排成本可以减少80%以上。此外,发达国家还可以通过CDM向发展中国家输出设备,扩大市场。此外,我国企业在考虑CDM时,应当充分意识到项目本身具有很多风险。
首先,CDM中有一个“额外性”的概念,也是一个重要前提,即CDM资金帮助项目的减排量在没有CDM的情况下是难以产生的。关于这一点国家发改委、第三方和联合国CDM理事会将会严格地审查。企业在考虑CDM项目时,应该注意。
其次,CDM项目审批过程十分繁琐和复杂,要经过国内、国外两套程序、多个机构审批,项目从申请到批准最顺利也需要3至6个月时间,复杂的审批程序可能会给最后的结果带来不确定性,并且无论项目是否审批成功,前期有关设计、包装等费用至少需要投入10万美金。这就给一些企业申报CDM增添了难度。
第三,价格竞争。现在CDM基本上已经是买方市场,随着更多发展中国家企业对CDM的逐步了解和参与,发展中国家企业的议价能力将进一步降低,会导致减排额的价格进一步下滑,预期的收益将会大幅度减少。
第四,违约责任。如果项目设计不合理,监测不准确,实际的废气达不到协议约定数量,我国企业还要承担违约责任。这些都需要申报企业注意,事前将调查准备工作做得更加细致。
最后,政策的变动。国务院发布了《清洁发展机制实施暂行办法》,给国内企业和国际买家更稳定的政策支持。
虽然,现在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可以不必履行《京都协议书》的减排规定,但到2012年温室气体排放限制目标的时限之后,还要就此义务是否履行重新进行谈判,由于涉及各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利益的再分配问题,结果未知。但可以肯定的是,无论谈判结果如何,中国的减排压力肯定越来越大。从发展大趋势看,我国最终会成为CDM净买方。
要申报CDM项目的水泥企业,应加强认识,在进行水泥余热发电项目的前期要和相关的咨询公司签订咨询合同,协助撰写相关文件,申报国家发改委审批,最后通过联合国EB注册。
虽说与我国国民经济总值比,CDM项目所带来的直接收益不算很大,但是参加CDM将有利于促进中国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和能源结构的优化,有利于减少我国大气污染,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有效实施,提升企业形象。我国目前正处在经济迅速发展的时期,必须解决好发展与环境的问题。CDM机制无疑为我们引进了发达国家的资金和技术提供了机遇,但我们在利用这一机遇的同时,仍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