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我国粮食补贴政策发生重大变化,越来越多的地区开始放开粮食保护价收购。在已推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地区,基本做到了“粮食市场化,经营企业化”,也基本达到了粮食购销市场化的目标。原商业部经济研究所吴硕、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期货证券研究室主任廖英敏认为,但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粮食主销区与粮食主产区之间还没有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一是主
销区粮食市场放开以后,销区接受的粮食价格是按市场供求决定的价格,而主产
区提供的粮食是按高于市场价的保护价收购的粮食,且要顺价销售,其销售价格
必然高于销区的市场价格,等于将保护价同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转嫁给了粮食主
销区。在主销区不能接受的情况下,主产区不能做到顺价销售,进而违反相关政
策规定。二是加入世贸组织后,将有大量进口粮食参与国内粮食市场的竞争。如
果其价格低于主产区销售价格,主销区就会购买进口粮食。三是在粮食购销市场
化的情况下,粮食交易由买卖双方自由签订购销合同,协商定价,价格随行就
市。但粮食生产周期长,需供需双方共同承担粮食价格波动的风险。而目前我国
一些主要粮食品种缺乏分散和回避价格风险的工具,又没有预期价格参考,容易
使其中一方难以承受而毁约,导致购销合同的履约率很低,产销区难以建立长期
稳定的购销关系。
二、粮食市场主体发育滞后。一是我国的粮食生产者生产规模小、经营分
散、组织化程度低。取消粮食定购任务以后、特别是在粮食供不应求的时候,公
私粮食企业用什么办法、通过什么渠道向农民采购粮食,以及今后粮食收购是采
取公司加农户,还是由种粮农民组织粮食销售合作社,或者把县、乡的国有粮食
购销企业改造成为粮农的合作销售组织,代粮农销售粮食,关系到今后粮食的收
购与供应,特别是大中城市的粮食销售。二是作为现阶段粮食市场主体的国有粮
食购销企业,迄今为止还不是真正的自负盈亏的经营主体,仍为行政附属物。三
是不同经济成分的粮食经营者,在市场主体中所处的法律地位尚无法律界定。个
体粮商和私营粮商尚处在初始阶段,从资本量和运作能力上,与正常运转尚有很
大距离,同时,在没有推行粮食购销市场化的地区,他们在市场准入上受政策限
制,于不平等竞争地位。
三、缺乏完善的粮食市场体系和完善的市场价格体系。目前,我国粮食零售
市场已覆盖城乡,仅城乡集贸市场成交的粮食就达1200多亿元(按现在价格
计算,约折合粮食1500亿斤)。但存在着不规范、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假
冒伪劣商品经常出现以及市场秩序较混乱等问题;粮食批发市场发展没有形成体
系,全国有粮食批发市场735个,其中城市268个,农村467个,成交额
仅322.75亿元,仅占集贸市场的1/4。除了物流批发市场以外,商流批
发市场有场无市的现象较普遍。省间大批量的大品种粮食的交易基本不进批发市
场,仍是一对一的秘密协商,交易中违约、三角债、贪污受贿屡屡发生。期货市
场仅有小麦、大豆、豆粕等几个粮食品种,严重影响了粮食交易中价格风险的分
散;期货市场也存在风险管理问题。
同时,我国市场价格体系也不完善。虽然十年来零售价格已由市场形成,但
还缺少一个有权威的能影响全局的批发价格。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的价格是大家承
认的,但仅限于小麦。大米、玉米等大品种都没有权威的批发价格,豆类、小杂
粮尤其如此,有些还要看国际市场的价格。粮食收购价格存在着两种,主销区已
经放开,由市场形成价格,主产区仍是国家定价。期货市场中只有交易品种小麦
和大豆的价格。
四、国家粮食宏观调控能力有待增强。特别是储备粮管理体制尚不合理,储
备粮机制难以启动。一是国家调节市场还没有一套适用市场经济原则下的法律、
法规,如制定调控粮食市场的目标价格,以及按照目标价格来对粮食市场进行调
节吞吐和自动运作的机制。二是储备粮管理制度不尽合理,如把应该是政府事业
单位国家储备粮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适当地定位为企业;此外,中央储备粮管
理权限有层层下放,不利于政府集中力量对粮食市场的吞吐调节和对储备粮进行
定时轮换。三是没有鼓励社会建设粮食仓库,并建立社会粮食仓库的栈租制,所
以国家储备粮的成本很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