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6月3日消息(记者樊瑞)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取得重大突破,引起广泛关注,社会现实变化呼唤法律制度底层逻辑进行变革,人工智能立法重要性被日益强调。5月9日,在国务院印发《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人工智能法草案”再次被列入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项目。中国需要什么样的人工智能立法?应当秉持何种原则?应该如何借鉴域外经验?
2024年6月1日下午,由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中国科学院大学科技与法律研究中心三方联合主办的“2024中国数字经济发展与法治建设论坛”在北京举办。论坛以“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与法律应对”为主题,着重政策阐释和数字经济发展趋势展望,与会专家学者就中国人工智能立法进行研讨。
专家表示,要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发展中探索数字时代法律变革的底层逻辑,努力实现法律变革与人工智能发展的同频共振,呼吁完善我国人工智能治理相关法律政策框架,为各类主体提供更明确、稳定的规则导向,以高效能治理促进人工智能的高质量发展。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甘藏春表示,在域外已经出台人工智能专门立法的情况下,中国基于自己国情,应坚持小步走不停步的立法策略。
数字经济时代法律变革势在必行
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教授、科技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方新表示,近年来在政府部门和市场力量的双重驱动下,中国人工智能产业蓬勃发展,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人工智能核心产业规模已超5000亿元,企业数量超过4300家,正在形成从基础支撑、核心技术到行业应有的产业链条,不断促进企业突破既有生产边界,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拓展,推动中端设备产品及服务的智能化。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彭森表示,推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建设数字基础设施、创新数字技术、释放数据要素价值、繁荣数字产业的生态,更需要健全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这是一个综合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其中最为关键的是正确处理好数字经济发展与法治建设的关系,用法治的手段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甘藏春强调,要努力找寻人工智能推动法律变革的底层逻辑。他指出,从长远看,数字时代将解构人类农耕文明、工业文明形成的社会生活方式和社会秩序,要建构一种新的适应数字时代的生活和社会秩序。从短期看,建立相关的部门法、数字法或者领域法是有必要的,“从根本上看,它涉及的是整个法律制度的根本性变革。所以我们应该在这次变动中努力找寻数字时代的法律底层逻辑。”
法律变革已经势在必行,人工智能相关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已经引起立法部门的广泛重视,欧美国家先后出台法律。2018年5月25日欧盟出台《通用数据保护条例》,2022年10月4日美国发布《人工智能权力法案蓝图》,2024年3月13日欧洲议会通过欧盟《人工智能法案》,5月25日美国参议院发布了第一版人工智能发展政策路线图。
方新指出,中国近年来也出台多部关于人工智能和网络数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指导意见,但是对于人工智能的许多法律问题,尚未达成共识,人工智能相关法律法规散见于各部门法中,尚未形成系统完备的人工智能立法。
人工智能法应以促进产业为主
面对人工智能蓬勃发展,呼吁加快人工智能立法的呼声不断,域外相关立法不断推进,中国应当制定何种人工智能立法?
甘藏春认为,中国应坚持小步走不停步的立法策略,“我们现在对人工智能的认识远远达不到立法的认知水平,但是又有很多立法空白需要我们填补,在这种情况下,我的看法是我们简单的通过一部法典的方式来解决可能条件并不成熟,但可以灵活运用各种立法机制。”他进一步解释指出,对于一些具体问题,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决定的方式来解决,通过小步走不停步的立法方式,最终形成一个完善的人工智能知识法律规范体系。
从立法的主导思想上来看,方新认为中国的人工智能法应当要促进产业发展,这可能是中国与欧盟最大不同之处,“我们今天如此迫切地制定人工智能法,与我们国家制定的发展数字经济这样大的政策背景是密切相连,我们首先认为它是一个产业促进的法律”。她进一步指出,要通过促进大模型人工智能的开发利用占领科技和经济发展的高地,要促进各种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的开发利用,加速产业的升级换代,通过提供法律和政策上的手段,促进人工智能的开发和利用。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院长申卫星指出,有关人工智能相关立法,已经从谈原则的软法时代开始进入讲权利义务实体规定的硬法时代。他指出,在制定法律时应坚持安全和发展并重,他也坦言,两者之间如何协调是各国立法最大的难题,“难的是我们现在不能够预知来规制未来。”他强调,对人工智能的焦虑只能通过制度的方式来消除,应以提高人工智能透明度为抓手,实现可信的人工智能。
申卫星表示,只有法律也不够,未来将会是法律、伦理、政策及技术标准形成一个多元共治的局面,如此方可综合治理人工智能,使它在能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为人类福利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