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展示用人脸识别软件进行上班考勤。(王鹏摄)
随着“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晚会上记者的曝光,以人脸识别技术为代表的新型信息技术被滥用问题,再度激起大众的热议。
晚会报道显示,科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在旗下卫浴门店安装人脸识别摄像头,抓取并分析得出包括性别、年龄在内的个人信息。
通过安装配套系统,商家可在顾客不知情、没有感知的情况下抓取人脸识别信息,并通过抓取的信息实现精准营销、追踪行程、添加标签等功能。仅“万店掌”一家摄像头系统生产商,目前抓取的人脸数据信息累计已有上亿条。
如今,基于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的人脸识别技术正在深度渗入社会各个领域,“刷脸”也一度成为备受消费者追捧的“新时尚”。如何让“人面不知何处去”不再成为大众的担忧?发展与监管的平衡之路,道阻且长。
人脸识别再陷“隐私旋涡”
前段时间,“部分售楼处采用人脸识别技术精准‘掌握’客户”,成为房地产界的热门话题。
原先,同一套房屋,消费者从不同渠道购入,差价从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但当房企用上人脸识别技术之后,却有了变相捆绑之嫌:消费者被一“识”定终身,首次看房后就被固定了业务员,其他渠道不再“接单”,消费者失去了“货比三家”的权利。因为担心自己面部信息被盗用,有买房人甚至佩戴头盔,“全副武装”去看房。
被“3.15”晚会曝光的人脸识别系统生产商“悠洛客”科技,其产品除了能够分析消费者性别、年龄等基本信息外,还通过抓取人脸数据,实现对消费者心情的摹写。有网友在观看晚会后直呼:“原来人脸识别比我更懂我自己!”
大众对面部信息被盗用的恐慌与反感,为何来得如此强烈?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邬辉林告诉记者,这主要是由面部信息远距离可采、虚拟距离可采,且不可替代、不可更改的特性决定的。
“相较于姓名、手机号等基本信息,面部信息属于个人不可更改的生物识别信息,一旦泄露就难以逆转。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第1035条明确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征得该自然人或其监护人同意。再往前推,在2017年就付诸实施的《网络安全法》,也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和存储的合法界限作出了规定。”邬辉林表示。
如今,中国已经成为人脸识别设备最大的消费区域,但由南方都市报人工智能伦理课题组和App专项治理工作组发布的《人脸识别应用公众调研报告(2020)》显示:六成受访者认为人脸识别技术有滥用趋势,三成受访者表示已因人脸信息泄露、滥用而遭受隐私或财产损失。
报告显示,大众最难以接受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争议场景为“部分商城运用人脸识别技术,收集顾客的行为和购买手段”,其次为“一些高校运用人脸识别技术收集学生的抬头率、微表情、上课的姿态”。相对而言,大众更能接受基于安防场景的人脸识别应用,比如公共安全摄像头、闯红灯记录系统等。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场景的‘遍地开花’,在我看来并非好事。”市民徐先生说,“交通安检、实名登记时‘强制’刷脸我可以接受,但如果在出入门禁、上下班考勤方面也要求‘强制’刷脸,我就会很反感。”
小区出入口安装的人脸识别系统。(王鹏摄)
各界共谋“治本之策”
在先进科学技术的使用中,绝不能忽视对自然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尤其是在“互联网+”渗透至生活方方面面的当下。针对不同领域中人脸识别技术引发的争议,社会各界曾多次探讨,“互联网+教育”更是首当其冲。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基于人脸识别系统的道闸,成为全国各大高校人员出入管理的有效“助力”。同时,通过电子设备上网课,成为学生群体“停课不停学”的主要学习手段。而在此前,也有部分大学“试水”人脸识别系统,不但可以识别每个进出教室的学生,自动签到签退,还能识别学生发呆、打瞌睡、玩手机等行为。
对此,教育部科学技术司司长雷朝滋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人脸识别进校园,既有数据安全问题,也有个人隐私问题。“包含学生的个人信息都要非常谨慎,能不采集就不采集,能少采集就少采集,尤其涉及个人生物信息的。”他说。
为此,教育部等八部门曾联合印发《关于引导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旨在全面规范教育App,促进“互联网+教育”健康发展。
关于房企滥用人脸识别技术的问题,日前,宁波慈溪市检察院以“如何加强房企售楼处消费者人脸信息安全监管”为议题召开检察听证会,针对杭州湾新区部分售楼处滥用人脸识别技术这一行为集思广益,共谋保护人脸信息安全的“治本之策”。
律师代表陆逸翔在听证会上说,本案中,楼盘开发公司的行为系违法收集买房人的个人生物信息,属于侵害不特定消费者个人信息,社会公共利益已受到侵害。他希望检察机关采用检察建议等诉前方式,对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以实现行政公益诉讼维护公共利益的价值目标。
宁波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何跃军则表示:房企售楼处使用人脸识别系统缺乏必要性,在“刷脸”时代,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则很有必要。他建议房产企业对各类客户加强线下审核,并拆除人脸识别系统。
不可否认,随着对人脸识别技术的探讨日趋深入,一个良性的变化是,民众的隐私保护意识有所提升。
《人脸识别应用公众调研报告(2020)》显示,高达八成的受访者表示关心过人脸原始信息是否会被收集方保留,以及会被如何处理。其中,受访者最为关注的是收集方“采取何种技术和管理措施保证收集的人脸信息安全”。
为“脸”维权困难重重
现实生活中,由于人脸信息收集门槛低,很多人在毫无选择的情况下“被”人脸识别;而且,人脸信息存储、保管、使用边界模糊,甚至被有意或无意地泄露……
“目前,相较于人脸识别系统在社会某些领域得以应用,我国相关法律建设缺乏系统性、完善性和创新性。”邬辉林对记者说。
具体来说,我国缺乏专门针对人脸识别技术的明确法律法规,人脸识别技术在法律性质上仍停留在身份信息识别的隐私权范畴,且大多数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条文属于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例如,《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来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规定,收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前,应单独向个人信息主体告知并征得其明示同意;《网络安全法》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等。
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或小部分群体因人脸识别信息被滥用而维权的道路困难重重。一是取证不易。由于人脸识别系统具有非接触性,侵权主体可远距离或虚拟距离获取人脸信息,受害者很难证明自己的人脸信息被侵害,进而确定侵权主体。二是索赔困难。大部分情况下,人脸识别系统滥用、人脸信息被非法售卖,对人们的心理和精神健康造成的伤害更大,受害者通常无法衡量事件中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导致索赔困难或获得赔偿少。三是二次伤害率高。人脸信息被侵害,对受害者是一次不小的伤害,维权过程中,受害者不得不复盘事情经过,可能招来他人异样的眼光,从而引发又一次伤害,因此很多受害者选择静待事件平息。
“事后维权是应对人脸识别技术滥用的‘钥匙’,但不是解决这类事件的‘良药’。”邬辉林强调,“我们应从立法创新的角度寻求解决之道。”
制止“滥用”立法为“药”
《人脸识别应用公众调研报告(2020)》显示,尽管对人脸识别技术仍然心存顾虑,但社会大众对这一技术的整体态度是积极的:超过六成的受访者认为人脸识别“总体利大于弊,推广应用时需注重风险,保障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
可见,数字时代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尤其是人脸信息保护的关系,成为当下我国制订相关法律法规时不得不权衡的一个议题。“发展与规范、放与管的关系很微妙,我们不能因噎废食,也不能放任不管。”邬辉林说。
为此,他提出了如下建议:
提高商业公司人脸信息收集门槛,严格贯彻用户自愿原则和勿骚扰原则,保证人们对人脸识别技术的选择权。如规定居民小区在安装人脸识别门禁系统时,需要经过小区全体住户的同意,并获得他们的签字,且应保留其他的门禁方式供住户选择。
加大超边界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惩治力度,针对人脸识别技术滥用案件的取证不良现象,实行取证责任倒置制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再要求受害者取证,而是要求侵权方取证,侵权方要提交自己未曾侵权的证据,这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受害者的压力,有效预防人脸识别技术滥用行为。(记者张凯凯 见习记者孙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