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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央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课题组撰文指出 加强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课题组日前在央行网站发文指出,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监管的当务之急是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手段,实现穿透性监管,令其树立起“负责任金融”的理念。建议从我国实际出发,依法将金融业务全面纳入监管,根据同一金融业务,...,系统,互联网,控制,控制,互联网
原标题:央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课题组撰文指出 加强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课题组日前在央行网站发文指出,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监管的当务之急是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手段,实现穿透性监管,令其树立起“负责任金融”的理念。建议从我国实际出发,依法将金融业务全面纳入监管,根据同一金融业务,同一监管标准的要求,加强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监管,尤其是增强业务信息披露全面性和透明度,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长远和根本利益。
文章称,现阶段而言,大型互联网平台消费者信息保护总体状况不容乐观,尤其是某些头部互联网平台在格式条款、信息收集和使用、营销宣传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需要进一步认真审视和对待。
文章表示,一是督促大型互联网平台树立“负责任金融”理念,切实履行消费者保护主体责任。在技术驱动金融创新、推进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大背景下,建议高度警惕大型互联网平台过度逐利行为,尤其要注意其对低净值人群过度负债的诱惑,以及就此引发的风险。
二是加强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相关立法保障和标准化建设。推动《资产管理产品介绍要素》等金融行业标准的出台和严格落实,提高大型互联网平台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的信息披露规范性,有效矫正金融消费者不愿阅读冗长合同协议文本的行为偏差。
三是加强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监管。鉴于大型互联网平台数据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建议将其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按照公共产品提供者实施相应监管。对涉及金融业务或构成金融控股公司的机构实施准入管理,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机构实施严格监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结合宏观审慎监管和功能监管措施,通过接入征信系统、设定居民债务收入比等多种手段控制共债风险。
四是加强对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反垄断审查。建议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方面的法律规范,将利用算法实施价格共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当收集和支配数据等行为纳入反垄断规制范围。完善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并购审查制度,制定符合数字经济特点的营业额标准,增加交易价格相关标准,避免其通过高价收购竞争对手达成垄断目的。
五是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六是规范大型互联网平台金融营销宣传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