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8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出口管制改革法案(ExportControlReformAct)》要求,美国商务部
工业安全署(DepartmentofCommerce,BureauofIndustryandSecurity,BIS)于11月19日公布了一份FederalRegisternotice,内容为针对关键技术和相关产品的出口管制框架,并就这些新兴技术的出口管制面向公众征询意见,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19日。
公报的第二页则列明了将有可能被美国认定为“specificemergingtechnologies”的行业类别,包括:生物技术、人工智能AI、定位、导航、微处理器技术、数据分析技术、量子信息与传感技术等等。
此外,在11月20日的比利时布鲁塞尔,欧盟委员会也提出了设立外国投资审查机制的制度草案,以保护对欧洲安全有影响的产业。其中,欧盟提出防止国外威胁的“关键基础设施”(criticalinfrastructure)包括能源、
交通、通讯、数据、太空以及金融产业,关键科技领域(criticaltechnologies)包括半导体、
机器人和人工智能等。11月20日,欧盟又将水资源、纳米技术、医疗健康、电动电池、国防、媒体、生物科技以及食品安全领域也纳入保护范围,可以看到欧盟的受保护领域与美国FIRRMA有极大部分的重合,与美国不同的是欧盟的对外投资审查机制为非强制,然而对于欧盟成员国的交易,欧盟政府允许询问信息及发表评论(comments),委员会则可以询问信息并发表意见(opinion),对于评论与意见交易相关成员国应当给予“应有的考量”(dueconsideration),对于可能影响欧盟的项目或计划的投资应当给予“最大程度的考虑”(take“utmostaccount”of)。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出口管制列表中所述“specificemergingtechnologies”与FIRRMA中所提及的“Criticaltechnologies”都将先进技术例如生物医药、芯片、半导体等行业纳入其中,其遏制中国技术发展的真实目的可谓路人皆知。
先前8月特朗普签署FIRRMA、拓宽CFIUS机构权力范围并赋权其进行审查,10月10日又发布作为FIRRMA过渡期的“试点计划的暂行监管规定”,在FIRRMA中提及的“关键技术”(Criticaltechnologies)判断权交由CFIUS的基础上有所细化,且一改先前主动审查的方式,要求相关产业交易方必须主动提交材料进行审核。
依据CFIUS提交的2008年报与2015年报显示,在2007、2014与2015的提交审查的案件数量较高,而被调查数量却是在逐年的增加。
要知道,CFIUS至今叫停的五起案件中,有三起与我国有关,唯一一起“硬刚”、通过起诉随后和解的案件还是在奥巴马政府时期。也因此我国企业交易往往都还没有走到被驳回,就已经在CFIUS的审查过程中遭遇流产。
今年8月9日,深圳能源发布公告称,由于在约定时间内未通过CFIUS审批,美国锡安项目收购事项无法按原定计划实施,RecurrentEnergyDevelopmentHoldings,LLC(以下简称交易对手方)发出《股权转让合同终止函》,交易就此终止;2016年紫光股份海外并购纳斯达克上市公司西部数据(WD)的计划流产;还有美国仙童半导体拒绝央企华润集团子公司中国华润微电子和北京清芯华创联合提出的收购要约;飞利浦公司停止向金沙江创投主导的投资基金出售旗下Lumileds(芯片和车灯公司)80.1%股份……
美国的手段还不仅如此。10月29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将福建晋华集成电路有限公司加入实体清单”,对福建晋华采取限制出口措施。其称,“福建晋华即将完成DRAM的量产,该技术可能源自美国,且将威胁到为美国军方提供此类芯片的供应商的生存。”而就在此前晋华集成电路已纳入中国“十三五”集成电路重大生产力布局规划。根据此前规划,福建晋华于2018年9月投产,月产能为6万片。随即美国司法部于11月1日周四正式起诉了中国福建晋华集成电路公司以及台湾的联华电子公司,指控他们共谋从美国半导体巨头美光科技公司共谋经济间谍罪、接收盗窃商业机密罪、窃取商业机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