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国家能源局日前印发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作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办法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规模管理、项目备案、建设条件、电网接入和运行、计量与结算、产业信息监测和违规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办法称,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就近消纳、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情况,提出下一年度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规模申请,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各地区年度指导规模,在年度中期可进行微调。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备案工作应尽可能简化程序。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设计安装和所用设备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要求。
办法同时规定,电网企业收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并网接入申请后,应在20至3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网接入意见,并提高配电网智能化水平,为接纳分布式光伏发电创造条件。由电网企业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进行分别计量和结算。
办法规定,地方要定期向上级能源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电网企业未按规定收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余电上网电量,造成项目单位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