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食品添加剂规定正式实施
发布时间:2010-06-11
来源:中国自动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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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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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1日,是我国首部《食品安全法》实施一周年的日子,也是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正式实施之日。这是我们国家第一部专门针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管理规定,标志着自去年6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取消了食品添加剂卫生许可证后,食品添加剂将正式推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生产者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生产者从此有规可循,企业管理有章可照。
《规定》细化了生产许可证制度,进一步提高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准入门槛,对从业人员素质、产品场所环境、厂房设施、生产设备或设施的卫生管理以及出厂检验能力等方面要求更加严格。例如,目前作为化工品的食品添加剂存在试生产、试销售的环节,而《规定》实施后,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将不允许试生产、试销售。生产者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才能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规定》的一个亮点,是专门用了一个章节规定“生产者质量义务”,强调了生产者是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生产者的质量义务主要有:生产者应当对出厂销售的食品添加剂进行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生产者应当建立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以及售后服务等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做好生产管理记录;食品添加剂包装应当采用安全、无毒的材料,并保证食品添加剂不被污染;生产者应当对生产管理情况,重点是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控制情况进行自查等。
《规定》要求,生产者若发现其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存在安全隐患,应当依法实施召回,并将食品添加剂召回和召回产品的处理情况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规定》保障使用者知情权,要求成分全标注。因此《规定》要求,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有使用禁忌与安全注意事项的食品添加剂,还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产品名称、规格和净含量;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或安全使用期限;贮存条件;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法律、法规或者食品添加剂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那么是不是我国现在实施了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就能保证我们接触到的食品添加剂就是安全、可靠的了?
业内人士分析,保证食品安全需要几个条件,第一食品添加剂必须经过卫生部门批准,经过科学风险评估的;第二添加剂生产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第三就是食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中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和用量进行添加。这些条件满足了以后,食品的安全才能基本上得到保证。适量适度使用食品添加剂本无可厚非,但是不规范操作则能酿成大错。新《规定》的出台,将给食品安全屏障再添一道锁。
因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针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出台,务必仔细研究《规定》的具体要求和细则,对照自身质量管理能力的不足,加紧提高产品工艺和出厂检验能力,同时建立起责任制度,以全面符合《规定》的新要求,并借机提升产品的质量及环保水平,增强自身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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