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税总局今日发布《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全文。规定指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5%,适用于在新疆开采原油、天然气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自6月1日起执行。
规定也规定了资源税减免的范围。其中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中投顾问分析指出,新疆坐拥克拉玛依、塔里木、吐哈三大油田,以2009年生产原油2518万吨计算,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后,每年可为当地政府增收40-50亿元。
国泰君安分析,中石油和中石化在新疆的原油产量分别占17.92%和15.52%,天然气产量分别占35.36%和15.87%。假设税率定为收入的5%,原油价格为80美元/桶,由年初开征,2010年税前利润将分别较之前的预测下降2.21%和1.28%。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目前,中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7个税目的矿产品,分别为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根据现行《资源税暂行条例》,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纳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其中原油的税额标准为每吨8元至30元;天然气为每千立方米2元至15元。
2009年,中国资源税收入338.2亿元,比2008年增长12.1%。2010年,资源税的预算收入为375亿元,比上年执行数增长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