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一些国家排水系统的建设早在19世纪中期就开始了,上世纪70年代后,一些发达国家率先进入暴雨雨水的管理阶段,许多大城市的排水系统都在不同程度上进行实时控制,建设标准高,体系完善,有些大城市至今用的仍是一两百年前建成的排水系统,尽管城市规模与当时相比已天壤之别,但排水系统仍运转自如。
在城市建设上,国外还运用一些生态方法改善雨水系统条件,如采用透水砖铺装人行道,增加透水层,减少硬质铺装等。德国在城市排涝方面就做得很好,因为极高的绿化率减少了雨水径流,加速排涝,相比之下我国城市中60%以上为不透水或基本不透水的地面。
为防范城市内涝。国外的城市排水标准普遍比国内要高,美国纽约是“十至十五年一遇”(一年一遇是每小时可排36毫米雨量)标准。日本东京是“五至十年一遇”标准。法国巴黎是“五年一遇”标准。而在我国,北京市是“三年一遇”至“五年一遇”标准,特殊地区“十年一遇”标准。广州市是一般地区“一年至二年一遇”标准。
在城市排涝方面,西方国家从上世纪
70年代开展雨洪调蓄有机结合的模式。例如德国汉堡等城市有容量很大的地下调蓄库,洪水期有很强的调度水量的能力,消减洪水,既保证汛期排水通畅,又实现了雨水的合理利用。而日本政府规定,在城市中每开发一公顷土地,应附设500立方米的雨洪调蓄池。在城市中广泛利用公共场所,甚至住宅院落、地下室、地下隧洞等一切可利用的空间调蓄雨洪,减免城市内涝灾害。利用停车场、广场,铺设透水路面或碎石路面,并建有渗水井,使雨水尽快渗入地下。在运动场下修建大型地下水库,并利用高层建筑的地下室作为水库调蓄雨洪。甚至动员有院落的住户修建3立方米的水池将本户雨水贮留,作为庭院绿化和清洗用水。在东京、大阪等特大城市还建设地下河,直径十余米,长度数十公里,将低洼地区雨水导入地下河,排入海中。
此外,国外很多国家早已把防城市内涝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美国早已有强制性防城市内涝的法律,其多个州都立法规定,城市新开发区域必须实行强制的“就地滞洪蓄水”,,对城市内涝防范、治理措施以及问责手段,也规定得相当详尽。日本的《下水道法》对下水道的排水能力和各项技术指标都有严格规定,对日本城市的防洪起到了重要作用。此外,法国巴黎城市的排水法律体系相当完善,专门制定《城市防洪法》,围绕城市内涝预防、规划以及政府责任,进行全方位的立法。
不仅如此,洪水保险也是国外保障公民受灾的重要举措,美国在1968年创立了全美洪水保险制度(NFIP),1970年通过紧急程序,执行全国统一的保险费率,大幅度放宽保险额,如住宅可达25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