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国家电监会办公厅发布通知,要求各地电网企业确保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按时足额到位。
在这份名为《确保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按时足额到位》的通知里,国家电监会要求各地按照发改委、电监会近日共同发布的《关于2007年1-9月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下称《通知》),发放相关补贴。
此次发布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范围,为2007年1-9月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其中,补贴发电项目75个,发电接网工程35个。
对纳入补贴范围内的秸秆直燃发电亏损项目按上网电量给予临时电价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给予补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包括风电项目、生物质发电项目和太阳能发电项目。
此次电价附加配额交易涉及两个区域电网公司和12个省级电力公司,交易金额合计17841.6万元。电价附加存在资金缺口的黑龙江、吉林、山东、新疆、宁夏电力公司和东北、华北电网公司,将分别与山西、浙江、天津、江苏、四川、河南和安徽电力公司进行配额交易实现资金平衡。
从去年开始,中国开始实施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这标志着中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费用分摊制度的正式启动。
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要求,并结合国际经验和中国实际,发改委先后颁布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建立了可再生能源发电费用分摊制度,并于2006年6月开始,对除农业生产外的销售电量每千瓦时征收1厘钱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对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金额小于应支付电价补贴金额的省区,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短缺金额颁发同等额度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配额证,以电网企业之间配额交易的形式实现附加资金的统一平衡。
以风电厂为例,由于发电成本高,风电厂经审定的电价一般高于火电电价。按发电费用分摊办法,高于火电价格的部分需要向全国用电户征收,再把征收的钱,按发电量多少分摊给风电厂。但由于没有实施细则,收取的附加费一直未下发到相关企业。
2006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金额合计2.6亿元,包括38个发电项目的支付补贴电量和补贴金额,涉及装机容量141.4万千瓦,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五个,总装机容量1940.8千瓦;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工程五个。其中,受补贴的风电项目占133万千瓦,获补贴2.27亿元。
根据今年的补贴和交易方案,时间段为2007年1月到9月,涉及金额1.78亿元。电价附加存在资金缺口的黑龙江、吉林、山东、新疆、宁夏电力公司和东北、华北电网公司,将分别与存在盈余的山西、浙江、天津、江苏、四川、河南和安徽电力公司进行配额交易。
电监会价财部黄少中副主任对《财经》记者说,现在进行的方式是各地有电网企业按每度1厘钱从地方收取,然后各地由于用电量的不同有多有少,比如江苏比较多,在完成给予本地的补贴后还有盈余,就拿到外省调剂。由于多的地方多多少,缺的地方缺多少,每年还要做方案,所以现在的方式是一年结算一次。
根据《通知》要求,2007年1-9月电价附加有结余的省级电网企业,在《通知》下发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结清2007年1-9月电费(含结网费用补贴)。2007年9月后,电价附加有结余的省级电网企业,对已纳入补贴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和接网费用按月结算电费。
黄少中说,本来是要结算去年一年的补贴,但是今年汇总时间来不及,所以先结算九个月,其余按月结算。目的就是让发电企业尽快拿到补贴。“这个政策再好,发电企业拿不到也没用。”
同时,《通知》还要求,各省(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各区域和城市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配额交易、电费和补贴结算行为的监管,坚决纠正和查处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电费结算行为,确保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按时足额到位。
黄少中透露,以后这种补贴和配额交易的方式可能变成一种基金的方式,但也会是先征后发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