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支队:“电子警察的应用不会削弱”
2008/6/25/09:38 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刘翼 龚芳柳
近日,省纠风办、省监察厅督查组会同长沙市纠风办、市监察局进行工作座谈,要求7月底之前停止长沙市交警支队和普照公司在电子警察上的合作关系。就此,昨日长沙市交警部门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
他们认为,这次以“规范电子警察系统的建设和使用”为主的专项整治行动,一方面是通过改变投资主体,从根本上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一些热点问题,另一方面也是通过政府保障电子警察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使电子警察的建设和使用进入一个良性循环的轨道。从这个意义上来讲,长沙市电子警察系统的应用只会得到加强,不会削弱。
“建设投入大但财政资金紧张”
长沙市交警部门负责人首先详细解释了当时为什么会选择引进社会资金这种方式建设长沙市的电子警察系统。他说,2004年起,长沙交警部门制定了“长沙市电子警察系统的建设规划”,并向市政府提交了申请专项资金的报告。
“但由于该项目投入资金大,而且后续的运行维护费用高,加之政府财政资金比较紧张。2006年,公安交警部门在学习了解深圳等城市‘引入社会资金建设电子警察系统’的经验后,制定了由湖南信息产业集团投资建设长沙市电子警察系统的方案。”长沙市交警部门负责人说,后经政府审批同意,由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的有关部门一起,与公司方通过多次洽谈,并报政府审批备案,于2006年7月26日由市公安局与信息产业集团签定了《电子警察系统项目合同书》。
“违法行为多少与资金来源无关”
针对老百姓关注的“引入社会资金建设电子警察系统是否会影响交警执法的公正性”这一问题,长沙市交警部门负责人肯定地说:“不会。”他们认为,引入社会资金只是解决电子警察系统建设资金来源的一种方式,作为交警来讲,无论建设资金采用什么方式,电子警察系统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交通违法的处罚权都由自己把握,交通违法罚款都是由交通违法当事人向银行缴纳后直接进入财政的专用账户。电子警察系统抓拍交通违法行为的多少,与该系统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没有任何联系。
对于引入社会资金建设电子警察系统是不是就是“电子警察建设、使用的市场化、公司化运作”的疑问,长沙市交警部门负责人认为,这两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所谓“市场化、公司化运作”,一般是指建设投资和使用管理都是由公司方参与,且公司方的收益直接与罚没款挂钩;而引入社会资金建设电子警察系统,只是解决资金来源的一种方式,对公司方来讲,只是单纯的投资,对建设方来讲,与系统的使用以及交通违法的处罚没有关联。长沙采取的就是“引入社会资金建设电子警察系统”这种方式。
将进一步规范违法信息的告知
“长沙电子警察的设置基本上是科学合理的”,长沙市交警部门承诺将进一步规范电子警察系统。长沙市交警部门负责人说,一是需要进一步规范违法信息的告知。电子警察系统使用以来,长沙交警队所抓拍的交通违法信息采用了邮寄挂号信函、手机短信、网上公告等方式,来告知当事人的违法状态。但是由于受财力等方面的限制,具有法律效力的邮寄挂号信函告知的范围还不广,送达还不够及时。今后将有针对性地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同时将规范投资主体。长沙市交警支队将坚决按照省监察厅、省纠风办近期下发的文件中关于“禁止企业、个人投资建设电子警察系统”的这一要求和市政府的具体部署,积极主动地配合财政等部门做好“规范投资主体”的相关整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