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纠风工作会议按照省政府要求,对清理规范全省道路交通标志、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了专项部署。为实现技术监控系统建设和管理进一步规范的目标,会议要求所有由企业投资的“电子警察”全部“下岗”。
所谓“电子警察”,实际上是一种拟人化的说法。它是一种辅助交警执法的电子监测系统,主要的功能包括“闯红灯”监测和车辆超速监测等。整个电子监测系统包括车辆感应、信息分析、数据采集、后期处理等部分,我们经常看到的摄像头其实只是其中的拍摄单元。这种系统凭借先进的电子和计算机技术,大大增强了交警执法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其正面意义不容忽视。1998年,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栏目在报道北京市机动车闯红灯自动监测系统开通时,第一次使用了“电子警察”的说法,此后这一称呼不胫而走。
“电子警察”的称谓能够风靡全国,可以说明在人们的心目中,这套监测系统已经被视作一个拥有执法权的警察了。这是一个火眼金睛且24小时工作的警察,任何交通违法行为都将被他记录在案,并最终转换为一张罚单。一个如此让人生畏的执法者,其自身必须经受住各种质疑与追问的考验。
然而,让人遗憾的是,在“电子警察”普及的过程中,某些不恰当的发展模式大大伤害了它自身的公信力。在网上可以轻易地找到很多“电子警察”租赁项目征集投资方的公告,这些公告透露的信息说明,一些“电子警察”并非政府投资建设,而是从企业那里租赁而来,执法部门支付若干年租赁费用后,这些设备归执法部门所有。
这就让人首先对“电子警察”的身份产生了怀疑,企业投资建设的“电子警察”产权自然归企业所有,那么这些“电子警察”显然没有理由代表国家,来执行判断违法与否并行使罚没的大权。当然,“电子警察”只是拟人化了的“警察”,它本身并无执法权。如果说执法权确有旁落的话,应当是企业享有了这些不该泛滥的权力。问题的要害还在于,企业以谋利为天职,它们在参与交通执法的过程中,必然希望获取利益的最大化。如此一来,不经提示而安装电子眼的“暗中执法”,或者以混乱的交通标志造成“模糊执法”,乃至于违背实际人为设置速度限制,如此种种的执法冲动都有了可能。
执法的过程是追求并实现公正的过程,公共权力在此过程中绝对不能谋求自身利益,当然也不能为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谋取法外利益。企业投资建设“电子警察”的模式,在执法经费紧缺的背景下,或许会被看作一种不花钱也办事的多赢举措。但究其实质,却是以让渡权力的代价换得了硬件意义上的发展,以牺牲公平的方式赢得了执法手段的改进。企业利益的纠葛大大伤害了公共权力的公正本质,说到底是一种得不偿失。从社会的反应来看,人们很可能将一个个摄像头看作企业谋利的工具,进而可能对执法产生抗拒与不信任。
湖南省纠风工作会议作出所有由企业投资的“电子警察”全部下岗的部署,体现了公共权力的清醒与明智,一方面可以看出政府保证执法权力纯洁的努力,一方面也是对民生吁求的有力回应。让利益纠葛全面退出执法过程,让“电子警察”真正做到铁面无私,驱逐投资方的利益之手是一个重要的举措,同时以种种措施跟进和巩固“阳光执法”,这同样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