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总量外资不超30%是重大误解
发布时间:2008-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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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一些国内外水泥业内人士询问关于国内一些机构提到“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进行专题研究后提出:(在我国)外资企业水泥产量不超过总产量的30%时,不会产生国家经济安全问题”的事情。笔者认为,作为这一专题的参与者之一,对当时开展这个专题的背景、结论及其引用,有必要作一些说明。
作为国内最有权威、国家决策部门主要参谋机构的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简称中咨公司),自1982年成立以来,进行过大量的行业专题研究,供国家决策部门参考。1996年,受当时国家计委委托,中咨公司开展的《“九五”我国水泥、平板玻璃工业外商直接投资合理规模研究》是其中之一。报告1997年完成并上报国家计委。
开展项目的主要背景。经过大量深入细致的调查,当时我国水泥工业主要状况为:1995年水泥生产能力5.93亿吨,产量47591万吨。其中,旋窑水泥生产能力约1.07亿吨,产量约为9100万吨(约占总产量的19%);全国水泥企业平均生产规模约7万吨,旋窑平均单线生产规模近10万吨,新型干法窑单线平均生产规模42万吨;81%的生产能力为立窑工艺。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的2000年的发展目标,旋窑水泥能力缺口5500万吨左右,需投资约550亿元。外资水泥(“三资”企业)的基本情况为:1995年末建成投产的旋窑生产线总规模1222万吨,占全国旋窑能力的11%。加上立项、在建的所有“三资”企业项目在内的总生产能力约为3466万吨,其中旋窑水泥企业42家,生产能力2791万吨,中方与外方大致股份比例为30誜70;立窑企业共20家,总生产能力为675万吨。
通过对当时国内水泥工业状况、“九五”水泥市场需求、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利弊、外汇平衡问题、合资股份比例问题、引进外资的主要用途及流向、合资对象的选择等的分析研究,明确了“九五”利用外资规模,既要考虑利用外资补充国内资金的不足,引进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加大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力度,还要考虑当时我国水泥工业较落后、竞争能力较弱的现实,要适度、逐步开放水泥市场的基本思路。
主要结论。“九五”期间,水泥工业需继续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利用规模可控制在新增旋窑水泥1000万吨左右,届时“三资”企业总规模约占全国旋窑水泥总生产能力的23%,占全国水泥总生产能力的6%。同时也提出:为确保我国水泥行业安全,发展民族水泥工业,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总规模,在宏观上应控制不超过全国旋窑水泥生产能力的30%。
应该看到,当时的结论是有其研究背景的:主要是以当时我国水泥工业现状作为基础,对“九五”期间利用外资的规模进行了研究;当时的外资是以“三资”企业形式投资建厂为主,并不像现在这样通过金融资本、产业资本的收购来进入我国水泥工业;制约我国新型干法水泥工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尚没有解决,因此与国外水泥企业相比尚缺乏竞争力;我国尚未加入WTO,对水泥这类的民族工业还可以作出一定的保护规定。
如今,我国水泥工业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竞争力大大增强,加入WTO的义务也已经全面开始履行。同时外资进入我国水泥工业的形式也出现了由通过“三资”企业投资建厂,向以通过资本市场对国内企业重组并购为主的转变。因此笔者认为,“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进行专题研究后提出:(在我国)外资企业水泥产量不超过总产量的30%时,不会产生国家经济安全问题”这种说法不是我们当时的结论。同时,由于当时研究的背景与现在的背景相比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当时的结论不宜再简单地引用。
近年来,中咨公司通过对国际水泥工业并购状况进行分析,结合近年来外资在我国水泥工业进行的较大规模并购案例研究,对跨国水泥集团在全球各国水泥行业并购、跨国水泥集团并购国内水泥企业的目的及特点、外资并购我国水泥工业可能造成的主要影响、我国现行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要求等进行研究分析后,向国家决策部门提出了建议性的意见。主要观点是:对今后我国水泥的并购(包括内资的并购),在转让方式、并购价格方面应建立统一规制;对国外公司在中国的收购应按照我国现行政策及相关法律、法令和法规客观对待,内外资的收购掌握尺度目前应该是一致的;对上市公司的收购可本着先协议(收购的股权比例在30%以下时),后要约(30%以上时应该履行要约收购,但中国证监会可根据条件决定是否豁免)的方式进行;协议收购价格(包括对非上市公司的收购)要以企业的公允价值为基准。目前,中咨公司已经基本建立了一套与国际接轨的水泥项目并购评价体系,并已在一些项目评估中开始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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