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全国煤电油运保障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钢铁、水泥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有关政策,省经委日前下发通知,要求供电部门从今年2月1日起对高耗能、高污染的小钢铁、小水泥企业停止供电。
通知要求,对执行差别电价的第一、二批淘汰类落后钢铁生产能力,按国家产业政策应在2007年底前淘汰而未实施淘汰的钢铁生产企业,供电部门应从2008年2月1日起全部停止供电;对2007年底前应淘汰的落后水泥产能,未在规定期限内淘汰的企业,供电部门应从2008年2月1日起全部停止供电;对2008年6月底前应淘汰的企业,要列入错峰限电第一序列进行调度。
据省
电力公司调度统计,2月1日全省已对272户落后的小钢铁、小水泥企业停止供电,合计关停变压器容量76.3万千伏安,负荷64.2万千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