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10月28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明年4月1号起施行。新《节约能源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此外,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进一步明确了不执行、不落实节能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将一系列节能激励措施写入法律。笔者认为惩罚与奖励并用将使中国的建筑节能提升到新的高度。
让我们了解一下我国现在的能源消耗现状:2006年,按现行汇率测算,我国GDP总量占世界的比重约为5.5%,但能源、资源消耗却在世界上占的比重较高,能源消耗24.6亿吨标准煤,占世界的15%左右。与此同时,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的排放量仍然居高不下。在建筑节能方面,我国的建筑能耗现状不容乐观。统计数字显示,我国城乡430多亿平方米的存量建筑中,达到节能标准的仅占5%左右;即使是新建筑,也有90%以上仍属于高能耗建筑。现状十分严峻,只有节能降耗才能带来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此次新《节能法》出台为建筑节能指明了方向,新《节约能源法》指出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节能是我国的一项长期方针。可见新《节能法》不仅着眼于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更着眼于长远的制度规范。 新修改的节约能源法更加完善和强化了政府在节能管理方面的职责,提出了许多新制度,原有的一些制度也更加完善。新的节约能源法为我国科学发展再添法律利器,将有助于解决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与能源资源及环境之间日益尖锐的矛盾。新《节约能源法》不但从法律层面确保如期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也对中国更长远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