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实施特许经营;处置单位在处置作业区域内,建立实时电子监控系统以及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系统……最近,《上海市医疗废物处理环境污染防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昨天以网络形式发布了《规定》的主要内容。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废物含有大量的病毒、细菌等有害物质,具有很强的感染性和生物毒性,如果处置不当,将会对水体、大气、土壤环境造成污染,危害市民身体健康,影响城市的公共安全。
条例规定
●明确本市对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处置;
●明确避免在处置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
●明确对医疗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制订应急预案;
●明确特殊情况特殊单位对医疗废物可自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