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交警部门为了“降事故、保安全”的交通管理,从12月1日起,将对部分车型的车辆实行强制性安装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行驶记录仪”。
据了解,由于公路营运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等特定车辆群体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往往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给事故处理的调查取证带来一定难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按照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安装使用汽车行驶记录仪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字[2004]29号)、山东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工作的通知》(鲁公通[2006]257号)要求,结合当前青岛市交通管理工作实际,青岛市公安交警部门决定自2006年12月1日开始,公路营运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车长大于等于6m,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半挂牵引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否则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定期检验。
据悉,上述车辆安装、使用“汽车行驶记录仪”是利国利民的大事,交警部门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安装和检查工作,给青岛市的道路交通安全再加一把“保险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