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法规要求,测速仪等属于须强制检测的仪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所有的测速仪均应在市、县一级质监部门登记造册,并一年强制检定一次。但截至8月14日,广东省尚有6个地级市的测速仪没有送检;在第一批送检的100多个样本中,也发现有少部分存在计量瑕疵。(8月20日《工人日报》)与越来越多老百姓开上了私家车相映衬的是,近些年来,各地交通管理部门采用的测速装置,也在朝着形式多样、功能不一的方向发展。但正如广东省质量监督部门一位负责人所言,有关部门倘对每天使用着的大量“电子眼”,应该定期送检的而没有及时照办,由此开出的一张张罚单中,谁能肯定绝无出现“冤假错案”的可能?
诚信不足的“电子眼”咔咔作响,不但会让行车人的利益缺乏保障,同时也使执法者时时处于极易被人投诉其违规处罚的风口浪尖。前不久,山东一位叫司徒一平的律师在高速公路驾车途中,被交警告知超速行驶,按规定罚款200元并记3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司徒一平,要求交警提供车载测速仪的合法性证明,而交警却答以“测速仪器由公安部统一提供,都是合法的”。于是,司徒一平将交警告上了法庭。律师的“吃透”法律、勇于维权行为,其实更会起到对寻常驾车族的引导和借鉴作用。要求“电子眼”等特种监测仪器百分之百的“执证上岗”,绝已不是相关使用部门想不想干、愿不愿做的事情,而应视作确保他们在执法过程中不致被动挨打的必要前提才行。
人的视力减弱之后,很快想到要去配副眼镜。“电子眼”不按规定严格实施强制检测,凭什么要公众确信“以其昏昏”,能够“使人昭昭”?
上海交管部门自2003年就有了可取的做法,民众可以主动申请检测公路测速仪、酒精测试仪等在用计量器具,以保证非现场执法设备所提供数据的准确性。当然,这个做法还可以再完善———相应法规明确规定了的要求,不必靠“主动申请”才能真正被贯彻实施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