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山市城区工程运输车辆管理试行规定》及市政府同意实施的《关于中山市营运车辆实行GPS运行安全监控管理的工作意见》有关规定,从11月5日起,将对工程营运车辆实施
交通管制,凡在城区及各镇区从事砂、石、土的1.5吨以上的工程营运车辆、运输商品混凝土车辆,须到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通行征,申领须符合以下条件:必须是经公安交警机关登记备案而且合法的车辆,或者是在军队、武警部队登记备案的军、警车辆;须加装符合标准的液压可伸缩密封顶盖;已按规定安装了GPS卫星定位系统;有效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车主与施工单位签订了运输劳务合同;车辆所有人或实际支配者持有身份证,非本市居民须同时提供暂住证;持车辆营运证等,才可到所属辖区的交警部门办理车辆“通行证”,否则不准上路营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