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内容包括:凡是在2005年7月1号前受到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处罚没有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的,7月1号后必须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和重庆市机动车驾驶员信息管1理卡,到作出处罚决定的交警支大队重新填写《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并写入IC卡,再凭IC卡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2005年7月1号后受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罚的,交通违法当事人按下列方式缴纳罚款:交通警察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交通违法行为人凭《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或者写入处罚信息的IC卡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交通警察出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或者《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的,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违法行为发生地交警支(大)队接受处理,凭写入处罚信息的IC卡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交通技术监控手段如摄像、电子警察等方式查获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重庆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网上公告;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应当及时到违法行为发生地交警支大队接受处理,凭写入处罚信息的IC卡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持重庆市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交通违法行为人,凭《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或《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天内到身份证明所在地交警支大队参加学习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凭《学习培训考试记录表》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地车管所办理清分手续。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和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凭《学习培训考试记录表》参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地车管所组织的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办理清分手续。机动车驾驶人未领取IC卡或IC卡遗失、损坏的,应当及时到驾驶证申领地车管所补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