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次对水权转让范围作出限制
发布时间:2005-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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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消费有章可循居民生活及农业用水被首先满足
我国首次对水权转让范围作出限制
今后,居民生活及农业用水将被首先满足,同时,水资源逐渐向低污染、高效率产业转移。水利部近日印发的《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作出明确规定,水权转让必须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充分考虑生态系统的基本用水,水权由农业向其他行业转让必须保障农业用水的基本要求。而为
生态环境分配的水权不得转让,也不得向国家限制发展的产业用水户转让。
相关负责人表示,水权转让既要尊重水的自然属性和客观规律,又要尊重水的商品属性和价值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水的需求,统筹兼顾生活、生产、生态用水,以流域为单元,全面协调地表水、地下水、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水量与水质、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关系,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功能,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该负责人指出,水权转让必须坚持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水资源属国家所有,水资源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和宏观调控,各级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资源实行管理。充分发挥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建立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水资源配置机制。(晨亮)
(消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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