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器产品的EMC(电磁兼容性)要求,即是在固定场合下,电器设备产生的电磁扰动的量度必须低于一定的标准,不妨碍其他电器正常工作;并且设备自身也具有一定抗电磁扰动的能力。
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关注电器产品的EMC认证,欧盟、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都对家电产品提出了电磁兼容的要求,并且都有相应的认证标志—据了解,近期,进入澳大利亚市场的中国产品正呈上升趋势,因此,了解澳大利亚电器产品的电磁兼容性要求对许多厂家来说非常必要。
澳大利亚EMC要求
在澳大利亚,电器产品的EMC要求由 ACA (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 监控。使用的标准除了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标准 (AS/NZS) 之外, ACA去年又承认了103个其他标准,这些标准包括EN(European Norm), IEC (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ical Commission) 和CISPR (International Special Committee on Radio Interference)。
为了限制电磁干扰的影响, 澳大利亚从1999年1月1日起,对所有的在标准规定范围内的产品实行电磁干扰(EMI)强制性要求。部分EMC实验项目也必须附合强制性要求,它们是:传导干扰、断续干扰(喀呖声)、射频辐射干扰;其余EMC试验项目不作强制要求,例如抗干扰、静电放电(ESD)、谐波、电压闪烁等。产品经检验后符合相关标准,可以贴上C-Tick 标志。任何公司或个人要使用此标志必须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得到书面批准后方可使用,而且标志的高度不低于3毫米。
C-Tick 标志旁必须按规定标上澳洲供应商的信息,以便ACA在市场上抽检产品时能有效地追溯到为该产品EMC负责的供应商。信息的标识包括四方面的内容:
1.澳洲供应商的注册名称与地址;
2.澳洲公司注册号(Australian Company Number);
3.由ACA颁发给澳洲供应商的号码;
4.产品在澳洲市场上使用的澳洲注册商标
澳大利亚的EMC体系把产品划分为三个级别,供应商在销售级别二、级别三产品前,必须在ACA注册,申请使用C-Tick 标志。
级别一产品是指对使用无线频谱的设备干扰辐射较低的产品,如手动开关、简单的继电器、单向鼠笼式电感电机、电阻等。对级别一的产品,供应商必须签署符合性声明和提供产品描述书。级别一的产品可以自愿申请C-Tick标志, 但是供应商在选择使用该标志后,在提供符合性声明和产品描述书的同时,还要提供符合性记录,以证明声明中所描述的产品已符合了相关的EMC标准。测试地点不作要求,允许内部测试。
级别二产品是指对使用无线频谱的设备干扰辐射较高的产品,如开关电源、电焊机、调光器、大部分的家用电器等。供应商除了必须签署符合性声明和提供产品描述书外,还要提供按相关标准进行的测试报告,如果没有相关标准,则需提供技术结构文件,测试地点也不作要求,允许内部测试。
级别三产品是指对使用无线频谱的设备干扰辐射极高的产品,即CISPR11 与CISPR 22 覆盖的产品。目前,通信终端产品仍旧包含在此范围内,但是从2003年11月7日起,终端产品将被划分到级别二产品中。供应商除了必须签署符合性声明和提供产品描述书外,还要提供由认可的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同时还要出具由QMS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标准对照
针对这些产品的测试标准与欧洲标准、IEC(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我国标准相对应的比较。
由于向ACA申请C-Tick 标志的申请人只限于在澳大利亚或新西兰的注册公司,因此中国企业可通过澳大利亚或新西兰的买家,或在澳大利亚及新西兰有分支机构/合作伙伴的认证机构申请,例如,澳大利亚昆士兰的工业关系部可根据德国莱茵TüV的测试报告颁发安全性证书与能耗标签证书。证书在新西兰市场也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