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厂在其文件或样本中(如有的话)中应规定电器在运行期间和出现故障后的安装、操作和维修条件,并考虑电器涉及EMC(如有的话)时需要采取的措施。
如有需要,电器的运输、安装和操作说明书中应指明电器进行适当的和正确的安装、运输和操作的方法。
上述文件应指明推荐使用的范围和维修次数(如有的话)。
注:本标准包括的电器不一定设计成可维修的电器。
正常的使用、安装和运输条件1 正常使用条件
满足本标准规定的电器应能在如下条件下运行。
注:非标准使用条件要求见附录B。
非标准使用条件可按制造厂和用户的协议确定。
1.1 周围空气温度
周围空气温度不超过+40℃,且其24 h内的平均温度值不超过+35℃。
周围空气温度下限为-5℃。
对不具有外壳的电器,周围空气温度是指存在其周围的空气温度。对具有外壳的电器,周围空气温度是指外壳周围的空气温度。
注:1 对于使用在周围空气温度高于+40℃(例如在锻压车间、锅炉房、热带国家)或低于-5℃(例如-25℃,该要求是按GB 7251.1对用于户外的低压成套开关设备控制设备提出的)的电器应根据有关产品标准(如适用时)或根据制造厂和用户的协议进行设计和使用。制造厂样本中给出的数据可以代替上述协议。
2 有关产品标准应明确某些型式的电器(例如:断路器或起动器的过载继电器)的标准参考空气温度。
1.2 海拔
安装地点的海拔不超过2 000 m。
注:对用于海拔高于2 000 m的电器,需要考虑到空气冷却作用和介电强度的下降。对用于上述条件下运行的电
器设备应根据制造厂和用户的协议进行设计或使用。
1.3 大气条件
1.3.1 湿度
最高温度为+40℃时,空气的相对湿度不超过50%,在较低的温度下可以允许有较高的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