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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矿井水保护和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4〕22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系统推进矿井水源头保护、分类处理与高效利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坚持目标导向,全面推进...,系统,供水,控制,安全,节能减排,水资源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矿井水保护和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4〕22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系统推进矿井水源头保护、分类处理与高效利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坚持目标导向,全面推进矿井水保护和利用工作
矿井水是一种重要的非常规水资源,对缓解水资源矛盾、促进矿区及周边区域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实现煤矿安全绿色开采及提升矿井水利用效率和效益的目标,《指导意见》提出了全链条的保护利用举措,重点包括:基于保护-阻断-减量的原则,提出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合理规划开采区域、保水开采、减轻煤炭开采对水资源扰动、减小矿井涌水量等矿井水源头保护措施;基于矿井水分质分级处理原则,提出了鼓励含悬浮物矿井水规模化智能化处理、高矿化度矿井水分级绿色处理、酸性和含特殊组分矿井水高效定向处理;为了全面提升矿井水利用水平,提出了处理后达标的矿井水用于生产和生活、生态和农业等全领域。这些举措的实施将有助于全面推进矿井水保护和资源化综合利用。
二、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指导矿井水保护和利用工作
我国煤炭资源和煤炭产区主要分布在华北、西北和西南,针对不同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开采方式、矿井涌水量及水质等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指导意见》提出在华北型煤田、西北-东北煤田、西南煤田因地制宜地选择注浆加固、封堵、帷幕截流、透水天窗、地面落水洞回填、科学控制疏放等治理工艺。部分煤矿经过长时间的开采,煤炭资源枯竭,逐步关闭,闭坑后矿井水位回升导致串层污染及水质恶化,《指导意见》提出闭坑前评估预测矿井涌水量及采取减少补给、矿井回填等措施防控酸性矿井涌水的产生,加强集中关停矿区的酸性矿井水治理,鼓励偏远闭坑矿探索自然修复技术。《指导意见》还提出含悬浮物矿井水井下清污分流、采空区过滤、高密度澄清和重介速沉等井下处理方式,并进行井下分质复用,可有效解决井下生产用水量大、提升到地面处理成本高、井下处理设备空间及安全要求高等问题。《指导意见》提出了因地制宜地选择预处理和脱盐工艺、近零排放处理技术、新能源绿色节能脱盐、结晶盐资源化利用及规范贮存等,以解决高矿化度矿井水反渗透脱盐及浓盐水蒸发结晶存在处理成本高、结晶盐无出路或不达工业盐标准等问题。
三、坚持创新导向,强化科技支撑矿井水保护和利用工作
智慧矿山建设是实现矿山安全生产和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矿山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的重要保障。《指导意见》提出建设矿井水处理信息化监测、自动加药、排泥、预警等自动化控制系统。通过矿井水处理系统信息化技术的创新,将推动解决矿井水处理加药粗放、人工劳动强度大、排泥不及时、出水水质不稳定等问题,可真正做到矿井水处理全过程无人值守,达到智慧矿山建设要求。另外,《指导意见》提出推动矿井水保护和利用关键技术攻关,开展新型药剂、生态脱盐、可再生能源耦合脱盐、新型分离膜等技术研究,鼓励企业突破关键核心装备制造瓶颈,实现矿井水高效能、低成本处理。
四、坚持市场导向,多举措共促矿井水保护和利用工作
我国矿井水资源化和市场化发展过程中需要政策引导,《指导意见》提出了健全矿井水保护和利用的市场机制,主要包括:矿井水供需方自主协商定价,矿井水纳入用水权交易,水资源税改革、增值税即征即退等价税机制;以及鼓励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拓宽投融资渠道,采用绿色金融、绿色债券等投融资方式。
综上所述,《指导意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创新导向和市场导向,从矿井水源头保护、矿井水分质分级处理、矿井水分质供水梯级利用、体制机制及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对全面系统地指导和推进我国矿井水利用和保护,促进能源资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美丽中国具有重要的意义。(作者:章丽萍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全过程污染控制与循环经济研究所副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