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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政策咨询

发布时间:2023-12-29 来源: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类型:政策解读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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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读:

深工信规〔2023〕16号  为贯彻落实市委七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做好财政专项资金有关工作,提升产业资金效能,服务我市制造业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决定对《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专项资金专家评审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2〕6号)等3个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造业,质量,工业,信息化

深工信规〔2023〕16号

  为贯彻落实市委七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做好财政专项资金有关工作,提升产业资金效能,服务我市制造业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决定对《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专项资金专家评审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2〕6号)等3个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专项资金专家评审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2〕6号)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格和条件,并选聘纳入专家库管理的专业人员。”

  (二)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采用主动邀请、公开遴选、共建共享等方式选聘入库评审专家,聘期2年,为评审专家颁发聘书。”

  (三)将第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三)满足具有高级职称、较高的学识水平或者相当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业从业经验条件之一的;”

  (四)将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同一年度内,同一专家参与专家评审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批次。”

  (五)增加一款,作为第四十二条第五款:“本办法所称丰富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业从业经验,是指从事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管理、技术管理、财务管理相关工作满8年,针对部分特殊领域专业人员,可以适当放宽年限要求。”

  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专项资金事前资助项目事中监管和验收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3〕6号)

  (一)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照执业准则对项目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建设投入、项目资助资金使用合规性、项目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等方面开展审计,审计结果作为项目验收依据。”

  (二)删去第二十六条。

  (三)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验收专家按照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专家组由五名以上单数技术类专家组成。”

  (四)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三、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19〕2号)

  将第二十条中的“公示期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修改为“公示期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上述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各条、款顺延,有效期不变。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修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政策解读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12月28日

  附件

关于修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用好财政专项资金,服务深圳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是当前我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重点工作,目前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财政专项资金的制度设计不够贴合工作实际,降低了资金使用效能和企业获得感。

  为贯彻落实市委七届七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做好财政专项资金有关工作,提升产业资金效能,服务我市制造业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决定对《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专项资金专家评审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2〕6号)等3个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专项资金专家评审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2〕6号)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格和条件,并选聘纳入专家库管理的专业人员。”

  (二)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采用主动邀请、公开遴选、共建共享等方式选聘入库评审专家,聘期 2 年,为评审专家颁发聘书。”

  (三)将第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三)满足具有高级职称、较高的学识水平或者相当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业从业经验条件之一的;”

  (四)将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同一年度内,同一专家参与专家评审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批次。”

  (五)增加一款,作为第四十二条第五款:“本办法所称丰富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业从业经验,是指从事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管理、技术管理、财务管理相关工作满8年,针对部分特殊领域专业人员,可以适当放宽年限要求。”

  政策解读:上述修订的出发点主要是完善专家遴选制度机制,提高专家的荣誉感,强化专家库的动态管理,有利于专家评审工作水平的提升。

  三、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专项资金事前资助项目事中监管和验收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3〕6号)

  (一)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照执业准则对项目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建设投入、项目资助资金使用合规性、项目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等方面开展审计,审计结果作为项目验收依据。”

  (二)删去第二十六条。

  (三)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验收专家按照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专家组由五名以上单数技术类专家组成。”

  (四)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政策解读:此次修订是将过去由项目单位自行开展的审计工作改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进一步降低了项目单位的成本,减少了项目单位的工作量,提高了项目整体质量。

  四、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19〕2号)

  将第二十条中的“公示期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修改为“公示期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政策解读:此次修订主要是在资金公平性和资金兑付效率之间取得更好的平衡,适当减少公示时间,加快资金兑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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