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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软件名园管理办法 政策咨询

发布时间:2023-11-17 来源: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类型:政策解读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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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读:

深工信规〔2023〕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软件名园管理办法》《深圳市培育发展软件与信息服务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深圳市推动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推动软件园区特色化、专业化、品牌化、高端化发展,构建国家、省、市级软件名园体系,促进深圳市软件与信息...,软件,质量,工业,智能化,深圳市

  深工信规〔2023〕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软件名园管理办法》《深圳市培育发展软件与信息服务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深圳市推动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推动软件园区特色化、专业化、品牌化、高端化发展,构建国家、省、市级软件名园体系,促进深圳市软件与信息服务产业(以下简称软件产业)高质量集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软件名园是指,在深圳市范围内建设的,以软件产业为主导,在产业规模、技术创新、企业引培、生态构建、人才集聚、应用示范等方面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管理科学规范、辐射带动性强的软件园区。

  第三条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深圳市软件名园认定和动态管理工作。各区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的深圳市软件名园申报工作,协助做好动态管理工作。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按要求开展软件名园申报及后续动态管理和发展提升工作。

  第四条  深圳市软件名园包括综合软件名园和特色软件名园。其中,综合软件名园应具备较强的综合竞争力,特色软件名园应当在包括但不限于关键基础软件、大型工业软件、行业应用软件、新兴平台软件、嵌入式软件等某一特色领域具备较强的竞争力。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申报综合软件名园、特色软件名园的软件园区须满足以下基础申报条件:

  (一)位于深圳市辖区内,物业产权清晰,地域集中成片、边界清晰;园区建设符合土地、安全、环保等方面的相关规定,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质量事故或环境污染事件;

  (二)园区具有独立的运营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健全,运营管理水平高;自主运营管理期限不少于2年(运营管理期限起算时间以该年度申报截止时间为准);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

  (三)园区具备较好的软硬件生产环境,接入千兆以上光纤、5G网络覆盖良好等;建设有数智化平台,为园区内企业提供数字化、智能化服务;具备通用算力、智能算力、超算算力、边缘算力等充足的算力资源,为园区内企业提供算力支持;

  (四)园区软件产业集聚度较高,业务收入规模、从业人员规模、增速比较优势明显,拥有若干知名软件企业;

  (五)园区创新能力较强,高水平建设了一批软件创新载体,吸引了一批高端人才,开源生态建设取得较好成效;

  (六)园区软件应用水平较高,在重点行业领域数字化转型中具有较强的应用支撑能力;

  (七)园区公共服务体系健全,具备为软件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服务的能力;

  (八)园区所在区人民政府重视软件产业发展,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对园区建设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和资源投入;

  (九)园区有明确的软件名园发展提升规划,不断加大软件产业投入布局力度,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  申报综合软件名园、特色软件名园,须分别满足以下专项申报条件:

  (一)综合软件名园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1.园区研发办公面积不低于20万平方米;

  2.园区年软件业务收入不低于50亿元;

  3.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监测的软件企业数量不少于80家;

  4.园区内软件从业人员数量不少于4000人;

  5.园区有不少于10个市级及以上软件相关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大产业创新平台、开源相关平台等创新载体;

  6.园区有不少于5个软件类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共性技术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政策咨询、人才培训、软件评测、信息技术应用创新适配中心、知识产权保护、投融资支持等公共服务。

  (二)特色软件名园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1.园区研发办公面积不低于10万平方米;

  2.园区年软件业务收入不低于20亿元,其中特色领域软件业务收入占比不少于30%;

  3.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监测的软件企业数量不少于30家;

  4.园区内软件从业人员数量不少于1600人;

  5.园区有不少于4个市级及以上软件相关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大产业创新平台、开源相关平台等创新载体;

  6.园区有不少于2个软件类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共性技术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政策咨询、人才培训、软件评测、信创适配中心、知识产权保护、投融资支持等公共服务。

  第七条 按照“成熟一批、认定一批、自愿申报、总量控制”的原则,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适时下发通知组织深圳市软件名园认定工作,凡符合条件的园区均可按要求提出申请,由园区所在区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进行材料初核和推荐,报送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八条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评估,并参考审核评估意见,开展现场考察。确定符合条件的园区名单后,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门户网站公示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对符合条件的园区授予“深圳市软件名园”称号。

  获得“深圳市软件名园”称号的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可依据相关规定申请奖励。

  第九条 同一园区不得拆分申报、多头申报。同一园区名称、产权归属、运营管理机构等情况变更的,不得重复申报。

  允许联合申报,牵头单位原则上应为该园区实际运营管理物业面积最大的运营管理机构,且与联合申报单位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条 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三章 发展提升

  第十一条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加大对深圳市软件名园指导协调力度,引导优质企业、重点项目、重大工程等向深圳市软件名园集聚。鼓励各区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支持深圳市软件名园建设。支持深圳市软件名园优先创建国家级、省级软件名园。

  第十二条 深圳市软件名园应实施软件名园发展提升规划,持续优化发展环境,提升集聚发展能力,加大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力度,切实做好管理服务,加强园区宣传报道,提升园区知名度,加快壮大名企、名品,增强产业生态影响力。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建立常态化信息采集机制,加强对深圳市软件名园发展情况的动态监测;建立常态化协调协作机制,推动产业生态建设、政策宣传宣贯、重大项目招商等全方面协同合作。

  第十四条 深圳市软件名园运营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常态化信息报送工作机制,安排专人做好常态化信息报送工作,定期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园区情况的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深圳市软件名园实行不定期考核,以星级体现(星级越高发展质量越好,最高级为三星,即考核优秀),考核内容包括软件名园发展提升工作开展情况等。考核结果为三星的深圳市软件名园,可依据相关规定申请考核优秀奖励。对考核结果为一星的深圳市软件名园,给予提醒,限期整改;对连续两次考核结果为一星的,予以摘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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