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确立和落实企业在技术改造投资活动的主体地位与自主决策权,规范本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44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是指企业(以下称项目建设单位)为实现内涵扩大再生产,达到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节约能源、减碳降污、降低原材料消耗、保障安全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目的,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在本市范围内实施的,对现有生产设施、生产工艺条件及辅助设施进行改造的项目。包括使用自筹资金,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备案,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开展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前,向项目备案管理部门告知技术改造项目信息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项目备案管理部门,是指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四条 在本市范围内实施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依照本办法实行备案管理,以下项目除外:
(一)国务院公布的最新版本《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项目;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布的最新版本《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中限制类、禁止类项目;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最新版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项目;
(四)最新版本《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准入指引目录》中明确需报国家、广东省备案或报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核准的项目。深圳市目录与国家、广东省相关目录不一致的,以国家、广东省相关目录为准;
(五)占用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土地的项目;
(六)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代码制度
第五条 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项目代码登记制度,项目代码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的有关规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作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代码制度。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办理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时,应当按照提示链接,登录深圳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按要求获取项目代码后,再申请办理项目备案。项目备案文件登记变更、延期,项目代码保持不变。
第三章 项目备案程序及内容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将项目相关信息告知项目备案管理部门,并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操作程序如下:
(一)登录备案系统。项目建设单位登录备案系统,仔细阅读企业投资项目准入政策等相关管理规定,确认拟备案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
(二)提交承诺声明。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备案系统指引,网上承诺拟备案项目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以及市场准入标准等要求,不属于禁止投资建设或依法应施行核准管理的项目,声明对其填报内容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获取项目代码。通过点击“申请国家编码”提示按钮,进入链接的深圳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登记项目信息,获取项目代码后返回备案系统,在《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录入项目代码进行校验;
(四)填报项目信息。填写《申请表》,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项目概况、总投资额(含用汇)等;
(五)提交备案信息。按照备案系统提示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完整、规范填报申请表要求的项目信息并提交后,即为完成备案。项目备案成功后,可通过备案系统自行打印《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备案表》。
第九条 已备案项目,有下列重大变更情形之一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于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通过备案系统告知项目备案管理部门,并自行修改相关信息:
(一)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二)项目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
(三)项目法人发生变更;
(四)项目投资建设规模调整幅度在20%及以上;
(五)需要对项目备案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第十条 项目自备案或者完成项目备案变更后2年内(含)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如果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应当通过备案系统作出延期开工说明;如果不再继续实施,应当撤回已备案信息。
前款项目既未作出说明,也未撤回备案信息的,项目备案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提醒。经提醒后仍未作出相应处理的,项目备案管理部门应当移除已向社会公示的备案信息,项目建设单位获取的备案证明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备案项目变更后属于核准管理的,应先撤销备案,再按核准程序向核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备案管理部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可依法公开备案结果,但不得违法违规公开重大工程的关键信息。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备案系统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备案系统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年度在线动态报备项目建设进展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相关信息应与相关行业调查统计数据保持一致。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将项目信息或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项目备案管理部门,或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等方式提供虚假信息的,由项目备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遵守自然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节能、安全监管、建设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有关审批文件要求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请政府财政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备案手续后,提出申请。
项目建设单位涉及享受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需要项目备案管理部门出具备案确认书的,可以在按海关部门要求完善有关手续后由项目备案管理部门出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备案管理部门应与节能审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建设、安全生产等主管部门各司其责,各负其责,共同开展备案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加强协作配合。
第十八条 项目备案管理部门对已备案的项目,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一)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二)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
(三)是否按规定通过备案系统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四)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
第十九条 项目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备案信息后的5个工作日内核查项目相关信息。发现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备案信息不完整或不齐全的,应该通过适当方式一次性提醒和指导项目建设单位补正。
第二十条 项目备案管理部门对已备案项目,结合投资调控实际需要,可进行现场核查。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数量比例,由项目备案管理部门根据实际确定。现场核查可由项目备案管理部门自行开展,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方式开展。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备案及项目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理信息,通过信用信息双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 项目备案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单位和部门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法定职权予以备案的;
(二)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 项目备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备案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利用自有资金投资建设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按照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进行管理,但通过预算安排的固定资产技术改造项目除外。
个人投资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或省对项目(含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