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20年财政部印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试行开展2020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执行监控工作的通知》(财办预〔2020〕88号),财政部、科技部2021年11月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4号)。
为贯彻落实上述最新文件精神,结合《深圳市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深财预〔2020〕120号)有关要求,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原《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深科技创新〔2018〕31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深圳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管理细则》)。
二、主要内容
《管理细则》共六章二十八条,包括总则、使用重点和支持方向方式、项目申报及立项、 项目实施与评价、监督与绩效、附则等。国家文件有明确要求的,按国家文件执行,未明确规定的,参照我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与验收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主要内容如下:
(一)中央引导地方资金主要支持方向。资金支持主要聚焦以下四个方向: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二)编制实施方案。根据中央下达的引导资金预算规模,结合我市科技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引导资金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当年引导资金总体目标和思路、重点任务、资金安排计划、区域绩效目标等,重点任务及资金安排计划等。
(三)项目管理。项目受理、评审或审计、公示、立项、过程管理和验收,《管理细则》未规定的,参照我市科技计划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四)资金使用要求。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五)资金处理。引导资金应当在当年执行完毕,项目实施期间,年度未支出的引导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在下一年度终了时仍未用完的资金,即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项目单位应当在第二个年度终了后90日内退回市级财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