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广东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相关要求,支持科普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文件与“十三五”期间相关文件的变化
与“十三五”期间相关文件比较,“十四五”期间政策文件在享惠主体、核定主体和事后监管等三方面都有所变化。
(一)享惠主体变化。与“十三五”相关文件比较,“十四五”期间政策文件,享惠主体由原来符合条件的科普基地缩小为符合条件的具体几类科普基地,包括对公众开放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设立的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
(二)核定主体变化。与“十三五”相关文件比较,“十四五”期间政策文件明确,核定主体有变化,除科技部门外,财政、税务和海关也必须参与所有享惠主体的核定过程。
(三)核定内容变化。与“十三五”相关文件比较,“十四五”期间政策文件明确,科技部门不仅要与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共同核定享惠主体,还需与出版、电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核定可免收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
(四)事后监管变化。与“十三五”相关文件比较,“十四五”期间政策文件明确,享惠主体和核定过程均受监管。一是享惠主体核定后,科技部门应报送科技部。二是享惠主体核定后,科技部门函告海关的同时,应抄送财政、税务、出版、电影、工业和信息化、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等。三是科普基地免税进口资格,原则上应每年复核。复核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科技部门函告海关,自函告之日起停止享受政策。四是科技部门承担查实享惠主体是否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的责任,查实结果函告海关,自函告之日起,享惠主体在“十四五”剩余期内停止享受政策。五是政策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执行免税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四五”期间实施办法与“十三五”期间有关文件的主要变化
(一)实施办法提法变化。由“确认”修订为“核定”。主要理由:“十四五”期间政策文件明确,科普基地进口税收的政策享受资质,科技部门牵头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履行的行政职责是“核定”。
(二)实施办法标题增加了时间限制。强调了“十四五”期间。主要理由:国家相关文件全部强调了时间限制,明确了享惠时间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