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21〕1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和《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以下简称《提升竞争力若干措施》),规范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创新项目扶持计划(以下简称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实现本市提升技术创新水平和产业基础能力的政策目标,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1〕3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经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由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管理使用,专项用于落实经市政府决定的促进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本操作规程所称项目扶持计划,是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为落实《若干措施》和《提升竞争力若干措施》有关“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提高工业基础能力”“提升企业专业化能力”“对认定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支持”等措施,专项设立纳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对我市企业(以下统称项目实施单位)实施的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条件的技术创新类项目(以下简称资助项目),予以专项资金资助的制度性专项计划。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项目扶持计划,制定《申报指南》以及对资助项目实行审查与核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应遵循公开透明、程序规范、条件明确、标准清晰、注重绩效、强化职责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主申报、形式审查、专项审计、专家评审、征求意见、社会公示、部门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闭合式管理模式。强化绩效评价,加强项目扶持计划效果统计分析。
第五条 本操作规程对资助项目的扶持方式为事后资助,即对已实施完毕、且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按照《若干措施》规定的一定比例及最高限额予以无偿资助,或者对资助项目按规定标准予以事后奖励。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强化项目扶持计划组织实施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对列入项目扶持计划的资助项目,实行客观定性、量化评价的审核核准制。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和发布项目扶持计划的《申报指南》,组织资助项目的申请受理、形式审查、专项审计、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拟定项目扶持计划、社会公示及申诉处理,下达项目扶持计划,办理项目资助资金的拨付手续;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的重点绩效评价,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负责提示警示实施单位严格按《申报指南》规定要求组织资助项目的申请,按时提交审核材料,对所提交资助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按要求开展资助项目的绩效自评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对资助项目的专项审计、专家评审、现场核查,以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工作需要,在确保审核工作质量前提下,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本操作规程规定的有关资助项目审核工作环节所涉及的事务性、辅助性以及专业化工作。
第三章 资助的项目类别、费用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项目扶持计划仅对符合《若干措施》以及《提升竞争力若干措施》的“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产业基础再造”“制造业单项冠军奖励”“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等四个类别的项目予以资助。
第九条 资助项目的类别如下:
(一)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实施的,以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研究开发为主要职责,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为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内设研发机构建设项目。根据企业内设研发机构建设阶段的不同,分设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建设项目和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提升建设项目。具体内容如下:
1.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建设项目,是指项目实施单位对其内部研发机构为达到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而实施的完善研发基础条件与环境的建设项目;
2.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提升建设项目,是指项目实施单位对其已获认定为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内设研发机构实施的进一步提升其研发基础条件与环境的建设项目。
(二)产业基础再造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围绕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重点发展产业,聚焦核心基础零部件与元器件、先进基础技术与工艺、关键基础材料领域,实施的技术创新成果工程化、产业化建设项目,包括深圳市产业基础再造项目和国家产业基础再造项目。具体内容如下:
1.深圳市产业基础再造项目,是指项目实施单位实施的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我市产业基础再造(工业强基)工程重点方向、产品关键技术工艺与性能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工业基础领域的技术创新成果工程化产业化项目;
2.国家产业基础再造项目,是指项目实施单位实施的,已被列入国家产业基础再造(工业强基)工程专项计划且已获得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项目已列入国家产业基础再造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计划,但未明确为产业基础再造项目的,按照项目攻关产品或工艺是否属于国家产业基础再造(工业强基)目录所列的产品或工艺执行。
(三)制造业单项冠军奖励项目。项目实施单位长期聚焦特定细分产品,持续提升专业化研发生产与服务能力,在特定细分产品市场实现领先优势,获得国家或深圳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或单项冠军产品称号。
(四)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已获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第十条 资助的费用范围如下:
(一)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已获得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项目实施单位内设研发机构为完善和提升研发基础条件和环境而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包括研发仪器设备工具、研发设计与管理等专用软件、试验环境(包括中试线的建设与改造)、知识产权等软硬件设施投入费用。
(二)产业基础再造项目
1.深圳市产业基础再造项目。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符合本操作规程第九条所述深圳市产业基础再造项目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发设计和生产仪器设备工具、研发设计与管理等专用软件、试验材料、技术服务(含联合委托开发设计、知识产权、测试认证)、新建和改造生产场地等费用;
2.国家产业基础再造项目。不设资助费用范围,按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资助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资助。
(三)制造业单项冠军奖励项目
不设资助费用范围,按《若干措施》规定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
(四)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项目
不设资助费用范围,按本操作规程规定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资助的标准如下:
(一)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按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资助项目实际发生且符合第十条所列资助费用范围的总投入的20%,最高500万元予以资助。其中,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建设项目资助费用的时限为资助项目建设期内且不超过申请年度前5个自然年度;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提升建设项目资助费用的时限为资助项目建设期内且不超过申请年度前3个自然年度。
(二)产业基础再造项目
1.深圳市产业基础再造项目。按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资助项目实际发生且符合第十条所列资助费用范围的总投入的30%,最高1000万元予以资助。
2.国家产业基础再造项目。按资助项目获得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资助金额给予最高1:1比例的配套资助,但深圳市配套资助资金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合计不超过资助项目总投入的50%。
(三)制造业单项冠军奖励项目
对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分别给予300万元和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深圳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
同一企业或同一产品获得国家级和市级两项称号的,按国家级称号奖励标准予以奖励;此前已获得市级称号奖励的,按国家级与市级称号奖励标准差额予以奖励。
同一项产品分别获得“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和“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指项目实施单位基于同一项产品获得示范企业称号)称号的,按最高奖励标准予以奖励;此前已获“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奖励的,按两类称号奖励标准差额予以奖励。
(四)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项目
对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的,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已获得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项目资助的,不再享受本奖励政策。
第四章 资助项目的条件
第十二条 资助项目的条件由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组成。资助项目除必须符合所列各项基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资助项目相对应的各项专项条件。
第十三条 资助项目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项目实施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企业;
(二)项目实施单位成立运行三年以上,建立了规范的财务会计以及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三)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营业收入等生产经营主要指标数据,没有超出经市统计部门认定的正常误差范围;
(四)项目实施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五)资助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
(六)资助项目的实施起止时间符合《申报指南》对资助项目实施时限的规定;
(七)资助项目不存在向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多头或重复申报的情形;不存在将已经纳入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资助的有关项目费用,重复纳为本操作规程所列资助项目费用的行为。
符合市政府或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项目,以及企业获得其他部门奖励的除外;
(八)资助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或购买服务的项目;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资助项目的专项条件如下:
(一)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专项条件
1.项目实施单位内设研发机构已被认定为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且遵守和符合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有关规定;
2.资助项目属于认定建设项目的,应在申请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同时提出资助申请;
3.资助项目属于提升建设项目的,应在获取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之日起满两个自然年度后提出,且实际发生的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的资助费用范围的总建设费用达到300万元以上;对提升建设的资助项目不设次数限制,但相邻两次申请资助项目的时间间隔须至少满一个自然年度,且资助项目已实施完毕。
(二)深圳市产业基础再造项目专项条件
1.资助项目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我市产业基础再造发展方向,产品性能、技术指标和生产工艺参数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资助项目应按照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有关规定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且已实施完毕、竣工验收合格,实际发生的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资助费用范围的总建设费用须达到500万元以上;
3.项目实施单位拥有资助项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
4.资助项目建设期在申报年度的前三个自然年度内。
(三)国家产业基础再造项目专项条件
1.资助项目应已纳入国家产业基础再造(工业强基)工程专项计划,且已获得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2.资助项目已实施完成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的验收。
(四)制造业单项冠军奖励项目专项条件
项目实施单位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或遴选,获得国家或深圳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或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称号。
(五)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项目专项条件
1.项目实施单位为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2.项目实施单位已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开展的定期复核评价。
第十五条 如经审核确实,存在不符合本章所列基本条件或专项条件之一的,取消资助项目资格。
第五章 资助项目的审核材料
第十六条 根据本操作规程第四章规定资助项目的资助条件,审核资助项目的材料清单由共性审核材料和不同项目类别相对应的专项审核材料组成。
第十七条 资助项目共性审核材料如下:
(一)《资助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实施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属新版本“三证合一”证照,且已关联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交)或符合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证照材料;
(三)资助项目实施年度至申报日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国家产业基础再造项目、制造业单项冠军奖励项目和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项目只须提供申报日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资助项目专项审核材料如下:
(一)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专项审核材料
1.资助项目的立项报告、实施方案与验收报告;
2.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购买研发设备、建设研发环境等事项产生的合同协议以及支付凭证等佐证材料;
3.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资助项目实际产生的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的资助费用范围的建设费用支出明细清单;
4.资助项目属于认定建设项目的应提交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审核材料。
(二)深圳市产业基础再造项目专项审核材料
1.项目实施单位实施资助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材料;
2.资助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或实施方案、立项决议,产业化(竣工)验收报告(附产品或工艺测试、检测、评估、认证材料),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3.资助项目实施前拥有及实施过程中获取的相关知识产权、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成果奖励等佐证材料;
4.资助项目实施带头人及核心团队佐证材料(社保、学历、专业资格、获奖等);
5.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资助费用范围的建设费用明细清单,以及购置主要仪器设备软件清单;
6.资助项目实施过程有关合作研发、购置设备、应用推广等事项的重要合同、协议;
7.资助项目产品性能、技术指标、工艺参数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查新报告、检验检测认证报告、用户使用评价报告等佐证材料;
8.资助项目实现经济社会效益的佐证说明材料(销售清单、培养人才、产学研合作、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
(三)国家产业基础再造项目专项审核材料
1.资助项目列入国家产业基础再造(工业强基)工程专项计划、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资助计划下达文件,资助资金到账佐证说明材料;
2.资助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的佐证说明材料。
(四)制造业单项冠军奖励专项审核材料
1.获得国家或深圳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称号的佐证材料;
2.制造业单项冠军典型案例。
(五)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项目专项审核材料
项目实施单位获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佐证材料。
第六章 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根据本操作规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分组织申请与受理、审核与核准两大审核环节。
第二十条 组织申请与受理审查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组织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严格按照本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年度项目扶持计划的《申报指南》,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发布;《申报指南》应明确资助项目的类别、资助条件、受理时间、审核材料要求和审核程序等内容。
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在统一信息平台在线填写和提交《资助项目申请书》。
(二)形式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申报指南》的相关规定,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资助项目申请书》以及相关审核材料进行材料齐全性和内容合规性的形式预审,并作出形式预审意见;对材料齐全性或内容合规性存在问题的审核材料,应向项目实施单位一次性告之补齐或修改意见,以及补齐或完成修改再次提交的时限要求。
(三)窗口受理。申报项目通过在线预审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综合办事受理窗口提交《资助项目申请书》等相关纸质材料。
第二十一条 审核与核准的工作程序与内容如下:
(一)形式审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根据本操作规程第五章规定,对资助项目审核材料实行齐全性、有效性与合规性的形式审查,并作出审查意见。
对形式审查不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项目,终止审核核准程序。
(二)专项审计(如需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通过形式审查的资助项目,委托经政府采购服务中标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据审计相关规定对资助项目的类别、建设内容以及实际支出的总建设费用等客观、量化资助条件与指标数据的合规性情况,实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对专项审计结果不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项目,终止审核核准程序。
(三)专家评审(如需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7人以上专家组,依据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深圳市产业基础再造项目的专家评审细化规则要求,对资助项目进行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报告。
专家评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书面材料集中评审与答辩,或现场评审的方式。
对经专家评审确定为不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项目,终止审核核准程序。
(四)现场核查。根据工作需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资助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须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邀请行业专家参与,做好核查记录。
(五)征求意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通过专项审计、专家评审等审核程序的资助项目,依据本操作规程第四章的规定,就项目实施单位及资助项目是否存在重复申请资助、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及其生产经营指标数据是否与市统计部门数据存在超出误差范围等情况,征求市各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对征求意见反馈不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项目,终止审核核准程序。
(六)拟定扶持计划。对通过上述审核程序的资助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操作规程第三章所列相应项目的资助标准、专项审计审定的实施资助项目实际支出费用情况、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拟定资助项目及其资助金额。
(七)社会公示。对拟定的当年度项目扶持计划,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实施单位、资助项目名称和拟资助金额。
公示期间,包括项目实施单位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项目扶持计划存在异议的,均可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对被异议的资助项目展开复审与调查,将项目调查核实情况反馈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八)下达项目扶持计划与拨付资金。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项目扶持计划,按有关规定办理资助项目资助资金的拨付手续。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一条所列专项审计、专家评审程序,适用于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和深圳市产业基础再造项目。国家产业基础再造项目、制造业单项冠军奖励项目和国家技术创新示范奖励项目采取直接审核制。
第七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根据《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及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扶持计划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项目扶持计划的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扶持计划后续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以及相关政策措施调整完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严格按照本操作规程明确的资助项目类别、资助费用范围与标准、资助条件以及审核材料等规定,制定项目扶持计划年度《申报指南》,并按本操作规程明确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组织实施项目审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现已资助的项目不符合本操作规程所列各有关规定,项目实施单位以不正当方式取得项目扶持计划资助资金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撤销资助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退回已取得的全额资助资金及孳息,并与市财政国库系统对账。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第三方机构在组织项目扶持计划申请受理与审查工作中,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违规违法行为,非法骗取和侵占专项资金,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严肃处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职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各项目扶持计划具体资助比例和资助额度根据当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项目数量情况确定。
第二十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另行制定专家评审细化规则、专项审计细化规则以及资助项目申请书等有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2019年和2020年认定的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单位,还未获得过企业技术中心组建项目资助的,可于2021年依据本操作规程,申请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建设项目资助,无需再经过认定程序,过期不再受理。
第三十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自2021年10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