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21〕1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规范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业投资项目扶持计划(以下简称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推动我市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本地工业项目落地,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0〕9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经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由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管理使用,专项用于落实经市政府决定的促进产业发展政策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本操作规程所称项目扶持计划,是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为落实《若干措施》有关“加大对工业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措施,专项设立纳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对本市企业(以下称项目实施单位)实施的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条件的工业投资项目(以下称资助项目),予以专项资金资助的制度性专项计划。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项目扶持计划,制定项目扶持计划《申请指南》和对资助项目实行审查与核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遵循公开透明、程序规范、条件明确、标准清晰、绩效明显、职责明确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形式审查、专项审计、征求意见、社会公示、部门核准、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闭合式管理模式。
第五条 本操作规程对资助项目的资助方式为事中或事后资助。即对符合本操作规程资助条件的资助项目,在实施中或实施完毕后所实际发生且符合资助费用范围的总投资费用,按照《若干措施》规定的一定比例及最高限额,予以无偿资助。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强化项目扶持计划组织实施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对列入项目扶持计划的资助项目,实行客观定性、量化评价的审核核准制。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和发布项目扶持计划的《申请指南》,组织资助项目的申请受理、形式审查、专项审计、征求意见、拟定项目扶持计划、社会公示及申诉处理,下达资助项目扶持计划,办理资助项目资助资金的拨付手续;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项目扶持计划专项资金的重点绩效评价,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扶持计划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负责提示警示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申请指南》等文件要求申请资助,按时提交审核材料,对所提交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按要求开展资助项目的绩效自评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对资助项目的专项审计以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工作需要,在确保审核工作质量前提下,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本操作规程规定的有关资助项目审核工作环节所涉及的事务性、辅助性以及专业化工作。
第三章 资助的项目类别、费用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项目扶持计划仅对符合《若干措施》明确的重大工业投资项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的本地工业项目予以资助。根据资助项目实施主体的不同,分设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和上市公司本地工业投资项目(均不包含技术改造项目)。
第九条 资助项目的类别如下:
(一)重大工业投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投资建设的,列入《深圳市重大工业项目名录》(以下简称《工业项目名录》)的工业投资项目。
(二)上市公司本地工业投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使用其在国内北京、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资本市场上市所募集的资金,在深圳市投资建设的工业投资项目。
第十条 资助的费用范围如下:
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可形成固定资产的资本性总费用,包括资助项目的土地购置、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及工器具购置以及工程建设等投资费用。
第十一条 资助的标准和方式如下:
(一)重大工业投资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第十条规定费用范围的总投资费用2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资助。
项目实施单位自行选择以下任一资助方式:
方式一为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两次申请资助。其中,首次申报时,资助项目已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费用应不低于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总投资费用的30%,投资费用的资助期为项目申报当年度的前2个自然年度,且不早于《工业项目名录》中登记的资助项目投资建设起始日;续报申请须在首次申报后的3年内提出,且资助项目已全部实施完毕,投资费用的资助期从首次申报当年度至项目申报日止,且不晚于《工业项目名录》中登记的项目投资建设终止日。资助资金采取分次拨付方式操作,每次拨付金额根据当次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费用占固定资产计划总投资费用的比例确定,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费用金额根据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方式二为资助项目全部实施完毕后一次性申请资助,投资费用的资助期为自项目申报当年度的前5个自然年度起,且不早于《工业项目名录》中登记的资助项目投资建设起始日,至项目申报日止,且不晚于《工业项目名录》中登记的项目投资建设终止日。
(二)上市公司本地工业投资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资助费用范围的总投资费用20%的比例给予支持,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总投资费用资助期限为资助项目申报年度的前2个自然年度。
第四章 资助项目的条件和审核材料
第十二条 资助项目的条件由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组成。资助项目除必须符合所列各项基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资助项目相对应的各项专项条件。
第十三条 资助项目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项目实施单位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企业;
(二)项目实施单位建立了规范的生产经营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三)资助项目的实施地在深圳市;
(四)资助项目已纳入深圳市统计部门工业投资类别统计,且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资助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等工业投资数据,没有超出市统计部门认定的正常误差范围;
(五)项目实施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六)项目实施单位同时申请两个以上资助项目的,不存在将本属同一性质内涵与建设内容的资助项目刻意分拆成两个资助项目的情形,且每个资助项目的建设内容和实施费用以及建设地点和时间不存在雷同与重复的情形;
(七)资助项目实施的起止时间符合《申请指南》对资助项目实施时限的规定;
(八)资助项目不存在向市有关产业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多头或重复申报情形;也不存在将已经纳入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资助的有关项目费用再次重复纳为本操作规程所列资助项目资助费用的情形。符合市政府或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除外;
(九)资助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或购买服务的项目;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资助项目的专项条件如下:
(一)重大工业投资项目
1.资助项目已列为《工业项目名录》的工业投资项目;
2.选择方式一申请资助,属首次申请资助的,资助项目已实际完成的符合资助费用范围的固定资产投资费用应不低于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总投资费用的30%;属续报申请资助的,应在首次申请资助后的三年内提出,且资助项目全部实施完毕,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支付完毕;
3.选择方式二申请资助的,资助项目应全部实施完毕,投资建设费用支付完毕;
4.项目实施单位对资助项目建设起止时间、投资总额(含固定资产投资额)、建设内容等事项作出变更的,应当已按深圳市重大工业投资项目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三十天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了变更事项申请。
(二)上市公司本地工业投资项目
1.项目实施单位已在国内北京、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境外资本市场上市,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应与项目实施单位为同一主体;
2.资助项目投资建设的资金来源构成中,项目实施单位从境内外资本市场募集的资金占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总投资费用的比例不低于50%。资助项目已列入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告的除外;
3.资助项目已全部实施完毕,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已支付完毕。
第十五条 根据资助项目的资助条件,明确资助项目的材料清单如下:
(一)重大工业投资项目
1.《深圳市重大工业投资项目资助计划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资助项目申请书》);
2.项目实施单位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属新版本“三证合一”证照,且已关联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交);项目实施单位为符合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3.资助项目实施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4.资助项目投资建设实际发生形成的固定资产明细清单;
5.资助项目的立项决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建设计划、实施方案、反映投资进度的项目总投资审计报告、项目阶段性总结和竣工验收报告等材料;
6.资助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报统计206表,复印件)。
(二)上市公司本地工业投资项目
1.《深圳市上市公司本地工业投资项目资助计划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资助项目申请书》);
2.项目实施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属新版本“三证合一”证照,且已关联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交);
3.资助项目实施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4.资助项目投资建设实际发生形成的固定资产明细清单;
5.资助项目立项决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建设计划实施方案、反映投资进度的项目总投资审计报告、阶段性总结和竣工验收报告等材料;
6.项目实施单位在国内资本市场上市的IPO批文;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提供政府工作部门核准赴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批文;
7.项目实施单位在境内外上市的募集资金到达或返回银行账户的佐证材料;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募集资金及其使用相关的验资报告;
9.资助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报统计206表,复印件)。
第五章 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分为组织申请与受理审查、审核与核准两大审核环节。
第十七条 组织申请与受理审查的工作程序与内容
(一)组织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本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年度项目扶持计划的《申请指南》,并在官网统一信息平台发布。《申请指南》应明确资助项目的类别、资助条件、受理时间、审核材料要求和审核程序等内容。
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申请指南》的要求,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网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在线填写和提交《资助项目申请书》。
(二)形式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申请指南》的相关规定,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资助项目申请书》以及相关审核材料进行材料齐全性和内容合规性的形式预审,并作出形式预审意见;对材料齐全性或内容合规性存在问题的审核材料,应向项目实施单位一次性告之补齐或修改意见以及再次提交的时限要求。
(三)窗口受理。申请项目通过在线形式预审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在线打印《资助项目申请书》等相关纸质审核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至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综合办事受理窗口;受理窗口应根据《申请指南》的规定,对资助项目的纸质审核材料作齐全性验收,对纸质审核材料符合齐全性规定的资助项目,予以受理。
对纸质审核材料齐全性存在问题的资助项目,应向项目实施单位一次性提出补充纸质审核材料意见和再次提交完备纸质审核材料的时限要求。
第十八条 审核与核准的工作程序与内容
(一)形式审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操作规程第五章规定,对资助项目审核材料实行齐全性、有效性与合规性的形式审查,并作出审查意见。
对形式审查不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项目,取消资助项目资格,终止审核核准程序。
(二)专项审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资助项目的类别、建设内容、实际支出费用,以及项目实施单位当年度同时申报两个以上的资助项目是否属于同一项目性质等事项实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附加程序:专家评审。本附加专家评审程序,仅适用于第十三条第六项所述,经专项审计仍难于客观判定同一项目实施单位当年度同时申请的两个以上资助项目,是否存在建设内容和实施费用雷同与重复的情形。
本附加专家评审,原则上由七名工业相关领域高级职称人员组成专家组,实行现场考察与评审方式,仅对资助项目是否存在建设内容和实施费用雷同与重复作出审定意见。
对专项审计(专家评审)结果不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项目,取消资助项目资格,终止审核核准程序。
(三)征求意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通过专项审计的资助项目,依据本操作规程第四章的规定,就资助项目和项目实施单位是否存在重复申请资助等合规性事项及其生产经营指标数据是否与市统计部门存在超出误差范围等情况,征求市各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对征求意见反馈不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项目,取消资助项目资格,终止审核核准程序。
(四)制定资助计划。对通过上述审核程序的资助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操作规程所列资助项目的资助标准、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以及专项审计报告审定的资助项目实际支出费用情况,拟定资助项目及其资助金额,经局长办公会(局党组会议)审定后,拟定当年度项目扶持计划。
(五)社会公示。对拟定的当年度项目扶持计划,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官网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实施单位、资助项目名称和拟资助金额。
公示期间,包括项目实施单位在内的任何单位与个人,对项目扶持计划存在异议的,均可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采取重启相关审核程序在内的各种方式,对提出异议问题的资助项目展开复审与调查核实,作出复审与调查核实的终审意见,并反馈给提出异议的单位与个人。
(六)下达项目资助计划与拨付资金。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项目扶持计划,按有关规定办理资助项目资助资金的拨付手续。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根据《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及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扶持计划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项目扶持计划的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扶持计划后续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以及相关政策措施调整完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严格按照本操作规程明确的资助项目的类别、资助的费用范围与标准、资助条件、审核材料等规定,制定项目扶持计划的年度《申请指南》,并按本操作规程明确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依据《深圳市技术改造倍增专项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19〕3号,以下简称《倍增操作规程》)获得重大项目奖补,以及依据本操作规程获得工业投资项目资助的未完工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于每年的6月30日前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资助项目的自评价报告,包括资助项目的建设目标、实施概况与效果、主要经验和相关建议等内容,直至资助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完成。
第二十二条 资助项目不符合本操作规程所列各有关规定但取得项目扶持计划资助资金的,或因资助项目自身原因导致被《工业项目名录》撤销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撤销资助项目,向项目实施单位追缴已取得的全额资助资金及孳息,并与市财政国库系统对账。
第二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项目实施单位,以及为项目资助计划提供事务性、辅助性和专业化工作的第三方机构的各相关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项目资助计划的申请受理与审查核准工作中,如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违规违法行为,非法骗取和侵占专项资金,造成的专项资金损失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严肃处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所述《资助项目申请书》等相关文件与表册,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依据《倍增操作规程》,2019年首次申报重大项目奖补并获得资助的工业投资项目,可于2021年底前申报一次重大工业投资项目续报申请,逾期不再受理;2020年首次申报重大项目奖补并获得资助的工业投资项目,可于2022年底前申报一次重大工业投资项目续报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本操作规程实施的具体资助金额将根据当年财力情况确定。
第二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自2021年10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