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21〕1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规范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质量品牌双提升项目扶持计划(以下简称“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实现我市制造业产品和服务质量与品牌“双提升”政策目标,助力深圳质量强国标杆城市建设,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0〕9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经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由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管理使用,专项用于落实经市政府决定的促进产业发展政策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本操作规程所称项目扶持计划,是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为落实《若干措施》有关促进质量品牌“双提升”措施,专项设立纳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对我市企业和第三方服务机构(以下统称“项目实施单位”)实施的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条件的质量品牌双提升项目(以下简称“资助项目”),予以专项资金资助的制度性专项计划。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项目扶持计划,制定项目扶持计划《申报指南》和对资助项目实行审核与核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应遵循公开透明、程序规范、条件明确、标准清晰、绩效明显、职责明确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形式审查、现场核查、专项审计、征求意见、社会公示、部门核准、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闭合式管理模式。
第五条 本操作规程对资助项目的扶持方式为事后资助,即按照《若干措施》规定的一定比例及最高限额,对项目实施单位已实施完毕、且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项目所实际发生的费用,予以无偿资助。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强化项目扶持计划组织实施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对列入项目扶持计划的资助项目,实行客观定性、量化评价的审核核准制。
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和发布项目扶持计划的《申报指南》,组织资助项目的申请受理、形式审查、现场核查、专项审计、征求意见、拟定项目扶持计划、社会公示及申诉处理,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办理项目资助资金的拨付手续;协助市财政局开展项目扶持计划的重点绩效评价,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扶持计划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负责提示警示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申报指南》规定要求组织资助项目的申请,按时提交《资助项目申请书》等审核材料,对所提交资助项目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按要求开展资助项目的绩效自评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对资助项目的现场核查、专项审计,以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工作需要,在确保审核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本操作规程规定的有关资助项目审核工作环节所涉及的事务性、辅助性以及专业化工作。
第三章 资助的项目类别、费用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项目扶持计划仅对符合本操作规程所指促进质量品牌“双提升”项目类别的资助项目予以资助。根据资助项目实施主体的不同,分设:企业质量品牌提升项目和质量品牌公共服务提升项目。
第九条 资助项目的类别如下:
(一)企业质量品牌提升项目
由企业实施的:
——以提升制造业产品(服务)质量为核心内容、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发挥“强基础、管长远”作用的各类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质量发展规划、先进质量管理制度与标准导入、质量技术标准与工具研发和创新、非强制性质量认证与配套检测验证、专业化质量检测软硬件设施建设、质量管理数据库和人才队伍建设等项目。
——以提升制造业产品(服务)品牌影响力为核心内容、对企业品牌管理体系建设发挥“强基础、管长远”作用的各类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以质量为基础的品牌发展战略规划、品牌设计与诊断评价、品牌宣传策划与制作发布、品牌线下连锁与线上网店等营销渠道建设、品牌管理与维护,以及品牌数据库和专业化团队建设等项目。
资助项目的建设内容,可以是本项所示以质量或品牌分类的专项建设,也可以是质量和品牌融合一体的系统性建设。
(二)质量品牌公共服务项目
由行业协会、民营非企业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实施的:
——以促进深圳制造业产品(服务)质量和品牌提升为核心内容、对行业(区域)质量品牌体系建设发挥“强基础、管长远”作用的各类非营利性公共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行业(区域)技术与质量标准建设、专业化质量检测软硬件设施建设、质量与品牌数据库建设、品牌发展规划与培育、产品(服务)质量与品牌评价、高端论坛和专业会展、质量品牌促进活动、先进标准宣贯与辅导、经验交流、人才培训、国际合作等项目。
第三方服务机构为单一企业提供的商业化营利性质量品牌提升项目,不得纳入项目扶持计划。
第十条 资助项目的费用范围如下:
(一)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第九条所列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咨询、诊断评价、策划设计、培训辅导、知识产权、专业化质量检测软硬件设施投资(改造)与安装校准、质量技术研发、非强制性质量检测认证及检测样品损耗、宣传展示和营销推广等费用;
(二)第三方服务机构为实施高端论坛、专业会展、质量品牌促进活动、标准宣贯与辅导、质量与品牌评价、经验交流、人才培训、国际合作等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活动场地与必要设施租赁、特装搭建等费用;
(三)餐饮、差旅、住宿、办公用品、空调、模特、代言、礼品、礼仪、安保、房租、水电、人员工资等费用不得纳入资助范围。
第十一条 资助项目的资助标准如下:
按不超过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资助项目实际投入的、符合第十条规定资助费用范围的总建设费用的30%比例,给予最高限额500万元的资助。
第四章 资助项目的条件
第十二条 资助项目的条件由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组成。资助项目除符合所列各项基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资助项目相对应的各项专项条件;如经审核确实,存在不符合本章所列基本条件或专项条件之一的资助项目,即应取消资助项目资格。
第十三条 资助项目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是在深圳市辖区(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的企业,或第三方服务机构(财政全额核拨单位除外);
(二)项目实施单位成立运行三年以上(公司分立除外),建立了规范的生产经营和财务会计等管理制度;
(三)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营业收入等生产经营指标数据,没有超出经市统计部门认定的正常误差范围;
(四)项目实施单位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
(五)资助项目符合本操作规程第三章第九条所列资助项目类别,且富于专业化和具有完整的独立性与系统性;
项目实施单位可以在当年度同时申请两个以上的资助项目,但不得将本属同一资助项目刻意分拆、虚假包装成两个资助项目,其建设内容、实施费用、时间与地点不得存在雷同与重复情形;
(六)资助项目实施的起止时间符合《申报指南》对资助项目实施时限的规定,且已实施完毕,建设费用也已支付完毕;
(七)资助项目不存在向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多头或重复申报的情形;不存在将已经纳入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资助的有关项目费用,再次重复纳为本操作规程所列资助项目费用的行为;符合市政府或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项目,以及企业获得其他部门奖励的除外;
(八)资助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或购买服务的项目;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资助项目的专项条件如下:
(一)企业质量品牌提升项目的专项条件
1.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资助费用范围的总建设费用不少于200万元;
2.资助项目实施完毕至《申报指南》发布之日止满365天以上;
3.资助项目实施后,项目实施单位的产品或服务质量合格率有实质性提升;在市质监主管部门日常与专项产品(服务)质量抽检工作中无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在市消费者委员会无认定为有效质量(服务)投诉的案件;
4.项目实施单位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但获得市级以上“单项冠军”或“专精特新”称号的企业除外;
5.项目实施单位的产品已获得依国家规定的相对应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质量管理已获得对应行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含ISO9000簇、ISO20000、ISO27001或CMMI认证、ITSS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6.项目实施单位至少拥有一个依法注册且自主经营的制造业产品或服务类商标;商标在国外注册的,应在国内商标注册机构注册,获得商标国内专用权。其中,注册商标在商标分类中属实物类产品商标的,视同为制造业产品商标;属非实物类产品(即服务类)商标的,仅限于信息化领域的软件产品或服务类商标,且项目实施单位应已获得信息化服务相关资质;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服务的,应具有ICP经营许可或ISP运营资质。
(二)质量品牌公共服务提升项目的专项条件
1.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资助费用范围的总建设费用不少于100万元。
2.资助项目为质量与品牌评价、标准宣贯与辅导、人才培训、经验交流、国际合作,以及举办高端论坛、专业会展和质量品牌促进等活动类项目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在确定实施该资助项目决定后的3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备。
报备时,提交《深圳市举办质量品牌提升资助项目报备表》(以下简称《资助项目报备表》)和资助项目实施方案。
报备后,如资助项目因故取消、或活动的主要内容、场地和参加人数发生变化与调整的,应在资助项目实施前将上述情形主动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作变更报备。
3.资助项目为举办高端论坛和专业会展项目的,应以质量与品牌建设为主题,且具有一定的国际化程度与社会影响力。其中:
(1)举办高端论坛项目的活动场地不低于1000平方米;参加高端论坛的人员不少于300人,且国际人士不低于10%,来自国别不低于3个;主讲嘉宾至少有2位是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业内专家、行业领军企业管理者等;市内外主流媒体和专业媒体对活动参与宣传报道;
(2)举办专业展览的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参展企业不少于200家,且境外参展企业数量不低于10%;市内外主流媒体和专业媒体对活动参与宣传报道。
4.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相关法规规定,获得所组织实施资助项目相对应的资质资格;行业协会还应获得深圳市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核准资质。
第五章 资助项目的审核材料
第十五条 根据本操作规程第四章规定资助项目的资助条件,审核资助项目的材料清单由共性审核材料和不同项目类别相对应的专项审核材料组成。
第十六条 资助项目的共性审核材料:
(一)《深圳市质量品牌双提升项目扶持计划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资助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实施单位在深圳市依法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符合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证照材料:
1.项目实施单位为企业法人或视同法人单位的,应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属新版本“三证合一”证照,且已关联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交);公司因分立而设立的,还应提供分立前后对应公司的注册登记证照及佐证材料;
2.项目实施单位为非企业法人的,应要求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材料;
3.行业协会还应提供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佐证材料(复印件)。
(三)资助项目实施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资助项目的立项决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阶段性总结报告、竣工验收报告、总结报告等材料;
(五)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有关合同(协议)、建设费用支出明细清单、以及所对应的票据清单、银行支付凭证等材料(复印件,审计时审核原件)。
第十七条 资助项目的专项审核材料
(一)企业质量品牌提升项目的专项审核材料:
1.项目实施单位依法注册登记(备案)的商标、商标权属变更等佐证材料(复印件);
注册商标在商标分类属第35-45类的,如商标对应的产品属软件产品的,应提供该产品软件著作权证书;如商标对应服务属于互联网经营服务的,提供本公司有效期内的ICP经营许可证或ISP运营资格证等资质文件(复印件);
2.项目实施单位产品获得对应的国家强制性质量认证证书和ISO9000簇、ISO20000、ISO27001或CMMI、ITSS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材料,以及资助项目实施前和实施后各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产品(服务)质量《检验检测报告》等材料(复印件);
3.资助项目实施以策划、规划、设计、研发、调查、咨询,会议、辅导、培训,以及检测、认证和展示为主要形态的,应要求提供相对应的《工作总结》《成果报告》《检验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佐证材料,以及能反映所实施资助项目全部内容与场景的视频与图文等佐证材料;
以广告、宣传投放等为主要形态的,应要求提供已发布的广告图文与视频、报纸、杂志等佐证材料;
以专业化质量检测软硬件设施建设、数据库建设为主要形态的,应要求提供该软硬件建设的实物图片及其主要系统与功能介绍等材料。
(二)质量品牌公共服务提升项目的专项审核材料
1.资助项目为本操作规程第四章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实行报备制的,应要求项目实施单位提供《资助项目报备表》;
2.资助项目为举办高端论坛、专业会展的,应要求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符合本操作规程第四章第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所列资助条件相对应的各类佐证材料(包括邀请外籍人士参加活动的邀请函、入境签证等);
3.资助项目按国家、省市法律规章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资格的,应要求项目实施单位提供已获得所组织实施资助项目相对应的资质资格证书等材料;
4.资助项目实施以策划、规划、设计、研发、调查、咨询,会议、辅导、培训以及检测、认证和展览、展示等为主要形态的,应要求提供相对应的《工作总结》《成果报告》《检验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佐证材料,以及能反映所举办资助项目全部内容与场景的视频与图文等佐证材料;
以广告、宣传投放等为主要形态的,应要求提供已发布的广告图文与视频、报纸、杂志等佐证材料;
以专业化质量检测软硬件设施建设、数据库建设为主要形态的,应要求提供该软硬件建设的实物图片及其主要系统功能介绍等材料。
第六章 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根据本操作规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分组织申请与受理、审核与核准两大审核环节。
第十九条 组织申请与受理的工作程序与内容:
(一)组织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严格按照本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年度项目扶持计划的《申报指南》,并在局官网统一信息平台发布;《申报指南》应明确资助项目的类别、实施起止期限、资助条件与标准、受理时间、审核材料要求和审核程序等内容。
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网“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在线填写、提交《资助项目申请书》以及相关审核材料。
(二)形式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申报指南》的相关规定,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资助项目申请书》以及相关审核材料进行材料齐全性和内容合规性的形式预审,并作出形式预审意见;对材料齐全性或内容合规性存在问题的审核材料,应向项目实施单位一次性告之补齐或修改意见,以及补齐或完成修改再次提交的时限要求。
(三)窗口受理。申报项目通过在线形式预审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在线打印《资助项目申请书》等相关纸质审核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至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综合办事受理窗口;受理窗口应根据《申报指南》的规定,对资助项目的纸质审核材料作齐全性验收,对纸质审核材料符合齐全性规定的资助项目,予以受理。
对纸质审核材料齐全性存在问题的资助项目,应向项目实施单位一次性提出补充纸质审核材料意见和再次提交完备纸质审核材料的时限要求。
第二十条 审核与核准的工作程序与内容:
(一)形式审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根据本操作规程第五章规定,对资助项目审核材料实行齐全性、有效性与合规性的形式审查,并作出审查意见。
对形式审查不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项目,取消其资助项目资格,终止复审核准程序。
(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操作规程第四章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实行报备制的资助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在资助项目实施期间,组成两人以上的现场核查组,根据本操作规程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就资助项目的类别、主要活动内容安排、活动场地、参加人员等实际情况与报备的《项目报备表》和资助项目实施方案是否一致实行现场核查核实,作出现场核查意见,填写《深圳市质量品牌双提升项目扶持计划项目现场核查报告书》(以下简称《资助项目现场核查报告书》),由现场核查组和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共同确认签字。
(三)专项审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通过审查核查的资助项目,委托经政府采购服务中标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据审计相关规定对资助项目的类别、建设内容以及实际支出的总建设费用等客观、量化资助条件与指标数据的合规性情况,实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附加程序:专家评审。本附加专家评审程序,仅适用于对本操作规程第十三条第五项所述,经专项审计仍难于客观判定同一项目实施单位当年度同时申请的两个以上资助项目,是否存在建设内容和实施费用雷同与重复的情形。
本附加专家评审,原则由七名具有质量品牌专业高级职称人员组成专家组,实行现场考察与评审方式,根据审计相关规定,仅对资助项目是否存在建设内容和实施费用雷同与重复作出审定意见。
对专项审计(专家评审)结果不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项目,取消其资助项目资格,终止审核核准程序。
(四)征求意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通过专项审计的资助项目,依据本操作规程第四章的规定,就项目实施单位及其资助项目是否存在产品(服务)质量抽检无重大违法违规、有效质量投诉、重复申请资助等合规性事项,及其生产经营指标数据是否与市统计部门存在超出误差范围等情况,征求市各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对征求意见反馈不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项目,取消其资助项目资格,终止审核核准程序。
(五)制定扶持计划。对通过上述审核程序的资助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操作规程第十一条所列资助项目的资助标准、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以及专项审计报告审定的资助项目实际建设总费用情况,拟定资助项目及其资助金额,经局长办公会(局党组会议)审定后,拟定当年度“项目扶持计划”。
(六)社会公示。对拟定的当年度项目扶持计划,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在官网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实施单位、资助项目名称和拟资助金额。
公示期间,包括项目实施单位在内的任何单位与个人,对项目扶持计划存在异议的,均可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采取重启相关审核程序在内的各种方式,对提出异议问题的资助项目展开复审与调查核实,作出复审与调查核实的终审意见,并反馈给提出异议的单位与个人。
(七)下达项目扶持计划与拨付资金。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项目扶持计划,按有关规定办理资助项目资助资金的拨付手续。
第七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及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扶持计划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根据需要开展后评价;项目扶持计划的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扶持计划后续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以及相关政策措施调整完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严格按本操作规程明确的资助项目类别、资助的费用范围与标准、以及资助的条件、审核材料等规定,制定项目扶持计划年度《申报指南》,并按本操作规程明确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资助项目不符合本操作规程所列各有关规定,以不正当方式取得项目扶持计划资助资金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撤销资助项目,向项目实施单位追缴已取得的全额资助资金及其孳息,并与市财政国库系统对账。
项目实施单位自取得本项目扶持计划资助资金之日起三年内,如经市质监主管部门认定其产品(服务)质量存在严重违法问题的,自发生上述问题之日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连续三年不得受理其申请本项目扶持计划。
第二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项目实施单位,以及为“项目扶持计划”提供事务性、辅助性以及专业化工作的第三方机构的各相关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项目扶持计划”的申请受理与审查核准工作中,如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违规违法行为,非法骗取和侵占专项资金,造成的专项资金损失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严肃处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所述《资助项目申请书》《资助项目报备表》《资助项目现场核查报告书》等相关表册,根据本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自2021年9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