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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大学科技园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4-28 来源:深圳市科技创新局 类型:政策解读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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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读:

为激发高等院校(含本科及高职院校,以下简称高校)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我省大学科技园建设与运行管理,提升大学科技园的能力和发展水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按照《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要求,在结合本省实际、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充分研究论证,省科技厅制定并出台了《广东省大学科技...,服务,科技创新

  为激发高等院校(含本科及高职院校,以下简称高校)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我省大学科技园建设与运行管理,提升大学科技园的能力和发展水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按照《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要求,在结合本省实际、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充分研究论证,省科技厅制定并出台了《广东省大学科技园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背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相关部门对大学科技园建设的新要求。近年来,国家不断强化高校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地位,高度重视大学科技园建设,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强化战略科技力量,把高校建成全球科技创新重要策源地、世界科技强国和教育强国的战略支撑力量。2016年11月,教育部出台了《高等学校“十三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明确提出依托高校建设的各类科技园区已经成为创新创业和创客空间的主要聚集区。2019年4月,科技部、教育部联合印发了《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9〕117号),进一步规范了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与运行管理,并要求各省参照该办法制定本地区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我省也出台了《广东省高水平大学建设实施方案》(粤教研函〔2015〕21号),并于2018年召开了全省高校科技创新暨高等教育“冲补强”提升计划工作推进会,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人才培养,以及加快大学科技园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加快推动大学科技园建设的现实需要。我省大学科技园建设起步早,但建设进展缓慢,截至2019年底,全省共有中山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暨南大学科技园、广州中医药大学科技园等11家省级以上大学科技园,我省大学科技园的数量和规模较国内其他先进地区均有一定的差距。从数量上看,我省国家大学科技园有3个,在纳入火炬统计的31个省市中排名第十;从规模上看,我省大学科技园的场地面积共10万多平方米,仅为江苏省的1/15,北京市的1/11,上海市的近1/9,均与我省高水平大学建设要求,以及经济科技发展水平严重不符。

  (三)推动大学科技园建设已具备良好基础和条件。我省高校数量颇具优势,高校整体建设水平在全国属于前列,具有较好的大学科技园建设基础和条件;与此同时,中山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于2018年牵头成立了南部地区大学科技园联盟,为促进区域创新合作,扩大联盟影响力,推动南部地区大学科技园相互促进、提升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制定依据

  1.《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9〕117号);

  2.《高等学校“十三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教技〔2016〕5号);

  3.《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

  4.《广东省高水平大学建设实施方案》(粤教研函〔2015〕21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五个章节,二十四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介绍了《办法》的编制背景和依据。第二条至第四条明确广东省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省级大学科技园”)的定义、主要功能、定位和指导单位。

  第二章 建设与提升 第五条至第六条明确构建我省大学科技园梯次发展格局,加强省级大学科技园建设。第七条确定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条件,对申报主体、场地面积、服务团队、在孵企业、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创业导师、大学生创业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要求,重点突出大学科技园在整合高校资源方面的能力,要求与高校之间具有实质性联系。第八条明确对属于属于东西两翼沿海经济带和北部生态发展区的大学科技园,认定条件可适当放宽。第九条规范省级大学科技园的申报程序。

  第三章 管理与发展 第十条至十二条明确省级大学科技园管理政策,从统计年报制度、退出机制、变更申请等方面规范省级大学科技园的管理。第十三条明确国家大学科技园培育单位纳入省级大学科技园管理,并按照国家及广东省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第十八条把省级大学科技园纳入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和高等教育“冲一流、补短板、强特色”提升计划考核指标体系。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从主管单位、各地市人民政府、高校、大学科技园和行业协会等多个方面提出促进大学科技园发展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权和有效期限。

  四、主要特点

  (一)强化功能定义。在大学科技园推动创新资源集成、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孵化等功能的基础上,重点凸显了大学科技园在培育创新人才、促进开放协同等方面的新功能。

  (二)紧密结合高校。强化大学科技园承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功能,引导大学科技园紧密结合高校科教智力资源与市场优势创新资源,要求园内企业在技术、成果、人才等方面与依托高校有实质性联系。

  (三)创新政策支持。给予省级以上大学科技园政策支持,包括作为科技创新券的推荐主体;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对省级以上大学科技园开展运营评价并对评价优良给予一定奖励。

  (四)加强动态管理。建立省级大学科技园退出机制,对于运营评价不合格的给予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取消资质。

  (五)强化指标制定原则。一是对于专业化服务团队、创业团队等基本要求,与国家大学科技园要求保持一致;二是对于孵化场地、投融资、知识产权、在孵企业、毕业企业等关键指标,参照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条件的60%-70%进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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