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我市《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深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市工程技术中心”)在促进技术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现有市级创新载体的建设情况,初步拟定了《深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办法》突出特点是:事后资助、动态管理、定期评估、持续支持,建立以研发绩效为导向的长效稳定支持模式,明确分级奖励和退出机制。
市工程技术中心认定:市工程技术中心认定后,市财政予以最高300万元经费资助。
市工程技术中心运行:对已认定的市工程技术中心及已纳入市级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序列的工程技术中心进行定期评估,3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对评估结果优秀的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评估结果良好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用于下一评估周期内提升发展。对评估结果为合格的,不提供财政经费支持。对验收不通过或评估,整改后结果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及相关处分。
《办法》包括六章共三十条管理举措,主要内容如下:
1.第一章总则部分
根据相关政策,阐述了《办法》的政策依据和管理原则,明确了市工程技术中心的定位、任务、运行机制、管理部门等,涉及第一至八条。
2.第二章认定部分
第八至十四条规定了认定市工程技术中心的条件、认定程序和经费支持。
3.第三章运行管理部分
明确了市工程技术中心运行管理事项,包括主任负责制、工程技术委员会、经费管理、开放共享、年度报告、变更流程等内容,涉及第十五至二十二条。
4.第四章评估部分
规定了市工程技术中心评估流程、评定结果及奖惩机制等内容,涉及第二十三至二十五条。
5.第五章监督管理部分
明确了对市工程技术中心违规事项的处理办法,涉及第二十六和二十七条。
6.第六章附则部分
其他事项,涉及第二十八至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