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程序,提高项目评审质量,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须进行专家评审的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项目。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或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级产业项目的,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无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本办法所称项目评审分为普通项目评审和重大项目评审,其中重大项目是指资助金额大、技术水平高、审核内容多的重大、复杂项目,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的其他重大复杂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在某一特定领域中具有较高专门技能、较丰富的知识和经验,以独立第三方的角度对项目发表专业意见的自然人。
第四条 项目评审遵循科学规范、独立客观、公平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项目评审安排应充分体现所属行业的专业性。
第五条 普通项目评审原则上采用会议书面评审;重大项目评审原则上采用会议答辩评审加现场核查。
会议书面评审由专家个人审阅项目材料,独立进行项目评分并提出评审意见。
会议答辩评审须成立评审专家组,在审阅项目材料、听取项目申请单位答辩等的基础上,再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或其委托的具备条件的评审机构均可作为评审组织单位。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项目评审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完善的评审机构监督考核机制,加强对评审机构的监督考核。
第七条 项目评审结果或评审意见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或推荐上级部门产业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 专家管理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或受托的评审机构按照围绕产业、汇聚精英、科学管理、合理分层、规范使用的原则建立专家库。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或受托的评审机构按照产研结合、专业权威、客观公正、作风严谨、廉洁自律的原则选择入库专家,个人或单位可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家入选专家库。
第十条 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学识水平、敏锐的科学洞察力、较强的学术判断能力或丰富的产业管理经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部分特殊领域专家年限可适当放宽),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相应产业、行业领域的最新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该产业、行业领域的发展特点和规律;
(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个人信用记录良好,无严重违法或犯罪记录;
(四)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项目评审工作,并接受监督管理;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确有必要的资深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 专家分为专业技术类、财务管理类、企业管理类等类别。
专业技术类专家是指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相关教学、研究工作的专业人士和在相关产业(行业)企业从事技术研究、项目开发等技术工作的专家。
财务管理类专家是指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或相当财务管理知识和经验的专业人士。
企业管理类专家是指掌握扎实企业管理知识或具备丰富实际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士。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或受托的评审机构在专家库中遴选重大项目专家,重大项目专家除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业技术类专家应是长期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且具有正高级职称以上的市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高层次专家,或知名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负责人;
(二)财务管理类专家应是熟悉科技、产业经费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或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的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
第十三条 专家库入库专家按照行业、专业和业务及其细分领域进行分类管理。
按照评审项目所属的行业、专业和业务及其细分领域类别,采用从专家库中抽取的方式确定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专家的领域、资格和能力应与评审项目相匹配。
重大项目评审,应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至十二条有关规定确定专家。
第十四条 专家抽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项目申报单位的专家,以及与项目申报单位具有关联关系的专家,不得参与该项目及其所属分组其他项目的评审;
(二)同一项目参与评审的专家应来自不同单位;
(三)同一年度内同一专家参与项目评审不超过3个批次,且连续参与不超过2个批次。
同一批次是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同一年度组织申报的同一扶持计划项下的项目。
第十五条 专家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
(一)与项目申报单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公正评审的;
(二)项目申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股东、董事(含独立董事)、授薪顾问等直接或间接利益相关人,以及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三)项目申报单位的离职、退休人员;
(四)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对于应当回避的,专家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评审组织单位也可以主动做出回避决定。
第十六条 专家应当在评审工作中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准确把握产业资助政策和评审标准;
(二)不受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扰和影响,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不得擅自安排他人代替评审;
(三)尊重项目申报单位的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妥善保管评审资料,对评审信息保密;
(四)不得就评审事项与项目申报单位私下联系,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项目申报单位的报酬、礼品和费用等;
(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求履行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评审组织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完善内控制度,制定评审办法,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保证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客观科学、公平公正;
(二)为专家创造独立、客观、公正、充分发表意见的氛围,为专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维护评审工作秩序,不得在评审过程中向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四)不得以评审项目为由收取项目申报单位的报酬、礼品和费用等;
(五)对评审项目信息、专家构成、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等信息保密;
(六)定期更新专家库,对专家评审工作进行评价;
(七)对评审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各项评审资料进行归档保管;
(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求履行的其他规定。
第三章 普通项目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项目进入评审程序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项目初审,并为同类项目提供统一的评审要点,确保项目具备专家评审条件。
第十九条 普通项目评审一般采用会议书面评审方式。其中项目单位申报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试行网上评审方式。
第二十条 评审组织单位对项目按产业(行业)领域进行项目分组,确定不同项目分组评审工作的专家构成。
每一项目分组一般抽取5名或5名以上专家参与评审,其中应包括1名财务管理类专家。
第二十一条 评审组织单位按照专家需求数量的两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抽取专家时间应不早于评审开始前3日。
第二十二条 评审组织单位按照抽取专家名单的先后顺序通过电话或短信与专家本人进行沟通,确定最终参加项目评审的专家。
第二十三条 专家审阅相关项目材料,对项目独立打分,独立出具评审意见,并根据各批次项目评分统计规则形成项目最终评审分数和评审意见。
实行网上评审的,由专家评审系统根据专家打分情况及评分统计规则自动生成各项目的综合得分,并汇总专家评审意见。
第二十四条 评审组织单位根据各项目专家评审情况,按批次整理形成评审工作报告,连同各项目专家评分和评审意见结果,以及相关原始记录一同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二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需要可以对上述普通项目评审程序进行调整,增加项目单位答辩、专家集体评议等环节。
第四章 重大项目评审程序
第二十六条 重大项目评审采用会议答辩评审加现场核查方式。通过会议答辩评审的项目,进入现场核查环节。
第二十七条 项目进入评审程序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项目初审。经审核发现存在材料不符合规定或不满足评审要求的,应通知项目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善。
第二十八条 评审组织单位根据项目所属产业(行业)领域和评审要求从专家库中抽取或选取重大项目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库符合条件的专家人数不足的,可以从专家库以外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参与评审。
专家组由7名或7名以上专家组成,包含专业技术类和财务管理类专家,其中至少1名财务管理类专家。
第二十九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推荐其中1名专家担任专家组组长,专家组组长负责主持评审会议、维持评审纪律、把握评审进度、组织集体评议等。
第三十条 专家组应认真审阅项目资料,听取项目团队陈述,并就项目有关问题进行提问沟通,围绕可行性、项目团队、创新能力、市场前景、保障能力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评审。
第三十一条 专家组进行集体评议时,专家应客观公正地发表评议意见,评议意见仅针对具体评审内容和具体问题提出。
第三十二条 专家组专家对项目各自进行独立打分并提出评审意见。
根据评分统计规则计算项目综合得分后,由专家组组长组织讨论形成专家组集体评审意见。
第三十三条 现场核查应有不少于3名专家参与,其中应包含1名财务专家,相关专家原则上应从答辩评审专家中选取。
第三十四条 事后资助项目的现场核查应重点核查项目建设真实性,核实项目投资落实情况、项目技术先进性、项目设备购置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等情况。事前资助项目现场核查重点核查是否具备建设能力,核实项目单位经营管理、项目技术储备、项目建设条件落实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 评审组织单位根据会议答辩评审和现场核查过程中专家组的量化指标评分和定性评审意见,形成综合评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评审组织单位应在综合评审报告中对照评审要点,重点评估分析项目建设必要性、项目建设方案可行性、项目投资合理性、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提出评估结论和评估建议。
第五章 评审结果反馈
第三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过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向项目申报单位反馈评审结果。
第三十八条 项目申请单位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十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异议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
第四十条 异议申请受理后,办理结果应在30个工作日内反馈项目申请单位。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评审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对受托的评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会同评审机构对专家实施管理。
第四十二条 评审组织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严格执行回避和保密要求。
第四十三条 评审组织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便利为项目申报单位获得项目评审利益提供便利,不得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以及其他知情人发现专家或评审组织单位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行为的,可以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十五条 专家在项目评审中存在符合回避情形而不主动申请回避、违反保密规定、侵犯项目申报单位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终止其评审资格并适时通报有关单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评审机构在项目评审中存在以权谋私、弄虚作假、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职责、协助套取、骗取专项资金等情形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终止其组织评审工作资格,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作人员在项目评审中存在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廉洁纪律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进行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或监察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