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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加强节能标准化 仪器设备等将对标

发布时间:2016-04-12 来源:云南日报 类型:政策解读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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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 汽车 仪器设备

导  读:

针对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主要工业产品,以及节能仪器设备和家电办公设备、节能汽车等产品开展能效对标达标行动,实施标准评估评价。

云南省出台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方案

公共建筑应执行绿色标准

云南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云南省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指出到2020年,将制修订节能地方标准50项以上,建设省级以上节能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15个左右,节能标准化水平显著提升,主要用能企业和节能产品全面达到国家能耗准入要求,主要高耗能行业实现能耗限额标准全覆盖。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昆明市的保障性住房,应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方案》明确,加快制修订一批满足云南省自然条件等特殊技术要求的推荐性节能地方标准,急需的节能地方标准随时立项;鼓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有关公共机构和企业对行业、产业集聚区等制定实施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节能团体标准;选择具有示范作用和辐射效应的重点用能企业,开展国家级和省级节能标准化示范项目建设;全面开展普通高校、医院等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针对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主要工业产品,以及节能仪器设备和家电办公设备、节能汽车等产品开展能效对标达标行动,实施标准评估评价;在建筑、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中,严格执行新建建筑和交通强制性节能标准;加强强制性能效标准和交通工具燃料经济性标准对接,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能效标识制度。

《方案》要求,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利用水平进行严格评估和审查,未达到能耗限额准入要求、未开展节能评估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将产品是否符合节能标准纳入产品质量监督考核体系,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企业和产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全面落实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逐级审核制度,加强对用能单位的监督监测,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企业限期整改;鼓励社会各界对违反节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节能标准行为进行监督,对举报属实者给予奖励。

《方案》明确,各州、市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节能标准化工作,将强制性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引导企业、公共机构追逐能效“领跑者”,加大节能标准化资金及科研支持力度,广泛开展对基层节能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节能标准化培训,加快节能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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