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C电磁兼容性是指设备或系统在其电磁环境中符合要求运行并不对其环境中的任何设备产生无法忍受的电磁干扰的能力。
因此,EMC电磁兼容性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方面是指设备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对所在环境产生的电磁干扰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值;另一方面是指器具对所在环境中存在的电磁干扰具有一定程度的抗扰度,即电磁敏感性。
从2007年1月开始,欧共体国家将新的EMC电磁兼容性指令作为其国家的规范,新EMC电磁兼容性指令已在2007年7月开始实施。从2009年7月开始新指令将被强制实施,只有符合新指令的产品才能被允许在欧共体国家中销售。
新EMC电磁兼容性指令的变更要点:
1、新指令的范围包括最终用户所组装的部件和周边设备(删除了"包含电缆连接的设备"的提法)
2、新EMC电磁兼容性指令不适用于被R&TTE指令所覆盖的设备、飞机和飞行器上所使用的设备。新指令也不适用于不产生EMC电磁兼容性妨害和不受EMC影响的设备。
3、明确了设备"equipment",器械"apparatus"和固定装置"fixedinstallations"的定义。
4、固定设备在本指令的范围内,但有特殊的管理方式。对指令的符合程度进行评价时,需要有技术背景。
5、制造商可选择内部生产管理或通告机构参与。
6、新指令要求符合性宣言和符合性评价程序的文件需要保存10年以上。现行的EMC指令只要求保存符合性宣言(Doc)。
7、为EMC电磁兼容性所采取的措施因应被明确,并在EMC电磁兼容性评估资料中予以明示。
8、非住宅环境的设备应明确标明其使用限制。
9、从市场上召回产品或禁止出货等情况应及时告知相关方。
10、认定机构在新指令中改称通报机构。制造者可自愿选择通报机构。
11、明确用于展示的产品,如不产生EMC骚扰的话可以不需要符合该指令。
12、协调标准的地位予以明确。(推定的EMC指令的协调标准不是强制的。)
13、所有产品要明确标注产品识别号(序列号等)、制造者(和其代表者)、地址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