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调整
发布时间:2011-07-21
来源:中国自动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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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装备进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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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日前发出通知,决定对三代核电机组、千万吨炼油设备及天然气管道运输设备、大型船舶装备、成套棉纺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予以调整。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门日前发出通知,决定对三代核电机组、千万吨炼油设备及天然气管道运输设备、大型船舶装备、成套棉纺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予以调整。
根据通知要求,自2010年1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三代核电机组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自2011年7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千万吨炼油设备及天然气管道运输设备、大型船舶装备、成套棉纺设备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从事三代核电机组的制造企业或承担核电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的业主,在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物资申请享受该进口税收政策的,应在2011年7月1日至8月15日期间提交申请文件。从事千万吨炼油设备及天然气管道运输设备、大型船舶装备、成套棉纺设备的制造企业在201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进口物资申请享受本进口税收政策的,应在2011年7月1日至8月15日期间提交申请文件。
工信部表示,将按照财关税[2009]55号规定审查企业的申请文件,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将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企业出具受理证明文件。申请企业凭受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2011年8月31日前将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信部。工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财关税[2009]55号规定对企业资格进行认定,并于2011年9月15日前将企业资格认定及认定依据通知财政部等相关部门。
据悉,取得认定资格的企业,需根据财关税[2009]55号文有关规定,在免税额度内办理有关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的免税手续。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按规定将上一年度的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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