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七个案子在深圳中院对应的初审案号是:
(2007)深中法民三初字第214号,(2007)深中法民三初字第215号, (2007)深中法民三初字第216号,(2007)深中法民三初字第217号,(2007)深中法民三初字第218号,(2007)深中法民三初字第219号,(2007)深中法民三初字第220号。
这七个案子在广东高院对应的终审案号是:
(2009)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43号,(2009)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44号,(2009)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45号,(2009)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46号,(2009)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47号,(2009)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48号,(2009)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49号。
专利纠纷案二审期间,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西门子公司用于起诉我司专利侵权的两项专利作出了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的决定,西门子公司为此又分别对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行政诉讼,目前此行政诉讼还在进行中。
作为一个始终坚持自主研发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我司一贯注重自我知识产权保护和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权利、遵守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和法规,不存在任何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我司每年投入的产品研发经费都超过销售目标的10%,拥有全部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拥有多项发明专利。
自始至终,我司的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均正常进行,未受任何影响。由于市场需求的变化,我司已于两年前就对整个产品系列进行了全面的升级改造,对于涉案的产品型号,两年前就已经不再生产。
另外,对于西门子公司诉我司不正当竞争案,对于涉案的电子版产品英文资料和产品系列名称上,我司早已做出必要的修改,对于存在虚假宣传的代理商,我司从知悉之日起就已责成代理商改正或是终止其代理资格。该案未对我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